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比香港自治法更殺的對敵貿易法

◎ 雲程

為制裁中國強推〈香港國安法〉,七月十四日川普簽署〈香港自治法〉。川普特別提及一九九二年的〈美國香港政策法〉,聲明根據第二○二條,「香港特別行政區不再具有足夠的自治權,無法主張根據美國特定法律和條款,而享受有別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特殊待遇。」授權總統可根據北京在〈中英聯合聲明〉中所承諾的條件、義務與期待做決斷。

北京一向無視國際社會遵守條約的莊嚴性,反認為:只要香港到手,〈中英聯合聲明〉自然成為廢紙。

有此根性的,可不只是習近平而已。一九八一年中英高峰會中,鄧小平威脅柴契爾:中國隨時可以揮軍進入香港,而且只需一個下午就能奪回這塊領土。柴契爾回答:你當然可以這樣做,但全世界就會知道中國是什麼德行。鄧小平有求於人,因而收斂。

現在,中國果真將「無形的坦克」開入香港(產經新聞七月一日的哀悼),於是全世界都知道:中國仍是輸出革命的毛共政權。其後果就是〈香港自治法〉的制裁。

媒體整理〈香港自治法〉對中國的制裁,包括:禁止被制裁的自然人或法人,買賣或持有不動產、金融資產、成為美國國債交易對象;禁止美元外匯交易、借貸、成為美國基金存入的對象;甚至不准出口軍民兩用高科技到香港等。與此相比,禁止特定人入境美國只是小菜一碟。

美國法制在必要時,會允許總統的權力擴大如獨裁者。一九一七年一戰方殷時,美國為了制裁同盟國,國會制訂〈對敵貿易法〉(Trading with the Enemy Act,TWEA),特別是5.b,賦予美國總統比地域性的〈香港自治法〉更廣泛,對於敵國全面性制裁的權力。包括對敵國、敵國盟友、第三國、甚至中立國的自然人與法人,都有程度不一的制裁。即便成為美國公民,只要有忠誠疑慮者,都會成為管轄的範圍。

一戰後這法律一直存在,不只到一九四一年拿出來對付日本,至今也未曾廢除。

〈對敵貿易法〉的管轄是全面性的。但對於中國的惡形惡狀,〈對敵貿易法〉卻不適用。原因出在「敵」—這個傳統國際法上伴隨「宣戰」而來的「戰爭狀態」,很難轉用在承平時期。只能引用一九三三年〈緊急銀行紓困法〉、一九七七年〈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或制訂〈香港自治法〉等。

外界一直以為中國掌握鉅額國債是美國的經濟負債,其實資產與負債是一體兩面,時局一翻轉,就變成美國的政治資本。

(作者著有《放眼國際:領土地位變遷與台灣》,http://hoonting.blogspot.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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