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釋字632、342看監委人事案

◎ 洪偉勝

針對總統提名監察委員人事案在立法院遭到杯葛、擱置而不進行審查、投票,司法院大法官此前以釋字第六三二號解釋指明違憲,並表明總統主動形成憲政機關重要人事的提名權及立法院被動對於總統提名人選的同意權,不僅為權力,也是義務。而憲法既將提名權與同意權分賦兩憲政機關,則立法院固然無需對總統提名的名單照單全收,但也不容許立法院藉杯葛審查、消極不行使同意權之方式,進一步要求總統必須調整甚至撤回提名人選後始行審查、同意,否則除了使憲政機關監察院因此無從正常運行外,也恐有實質侵奪總統的人事形成權或混淆同意權為提名權而違憲的情形。

至於部分委員杯葛審查進行在先,批評未經審查逕予表決違憲在後,如何看待?首先,如果未經審查此一事實源於左手杯葛審查在先,實在不容右手再接下這自己創造出來的惡果,進一步批評為違憲。另一方面,憲法增修條文僅規定監委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至於同意權應如何行使,是由立法院基於國會自律原則,在符合憲法規定的範圍內予以規範;而這些議事上應遵循之程序,除非明顯牴觸憲法,否則並非釋憲機關所審查之對象,也歷有大法官解釋意旨可參,尤其,釋字第三四二號解釋更明確闡明國會的成文或不成文議事規範,在適用之際仍可依其決議予以變通,而由作此主張之國會議員或其所屬政黨自行負擔政治上之責任,這些議事程序規範的執行以及受監督、審查的密度較低,論者恐怕也難僅以同意權投票不能盡符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所定,即跳躍指摘此舉違憲。

如果杯葛程序、拒絕審查之後再來批評「沒有審查就不能投票」不僅理不直氣不壯,也難在法律上站得堅實的話,那麼,適時停止杯葛、盡責積極審查並行使同意權,恐怕才是正辦。相對地,在現任監察委員任期尚未屆滿的此時就直接訴諸表決,是否已是無處理空間、別無選擇的最後手段,也要妥善權衡、說明,方能爭取人民的最大認同與支持。

(作者為律師,英國愛丁堡大學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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