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和文
中國廣州中山大學二○一五年來台甄選數十名台灣籍博士,祭出台幣二百萬元年薪條件,某學者經面試同意赴中,三年後因未被續聘,丟教職回台,竟怪罪原租借徵才博覽會攤位的台大及台師大,以違反《國安法》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誤導高教人才掉入陷阱,應對其失業負責,各求償五萬元;台北地院認為出租攤位與未獲續聘之間,並沒有因果關係為由,判其敗訴。
中國大學及政府機構極力挖角台灣學者,看似重用人才,實際上多充滿政治統戰的伎倆,於學者入甕後即予取予求,不但要聽命於中國的不自由法制,言論受到箝制,工作權利也沒有積極合理的保障,這是眾所周知的事,身為高教人才的學者怎會不知道?
再以契約自由原則而言,本件學者與中國大學訂定的契約係以三年為期,屆期會不會獲得校方續聘?如不續聘,其理由為何?純屬學者與校方間的「當事人」問題,與租借徵才場地的台大及台師大何干?
殊不知,既然知道中國的伎倆和霸道,還「心甘情願」赴中國大學任教,自應承擔不利的風險和後果,如認工作權被非法或無理剝奪,理應勇敢向中國學校提告,這樣才算是有「尬斯(Guts)」的台灣學者。
(作者任職文教機構,新北市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