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誰較可能被收買?國民法官與陪審員的不同

◎ 張正修

對於司法改革,民進黨目前正與民間司改團體協商當中。對於一般國民來說,「國民法官」與「陪審員」似乎不是那麼容易理解,因為兩者都是人民參與審判的制度。有人問我說:如果沒有採用陪審,而是採用國民法官制,應該會比以前更進步吧!我的回答是:很難說,因為還未實施。的確,有六名國民法官與三位職業法官一起審判,對於職業法官來說,應是會形成制衡,使法官較不會濫權裁量。或許,這就是一般所說的優點。不過,對於這個優點,很多人以日本為例,認為國民法官在職業法官面前,幾乎無法對職業法官形成制衡,反而有淪為為職業法官背書的嫌疑。

而且,筆者想要在這裡提出一個警告,那就是國民法官被收買的可能性絕對大於陪審員,而且其對審判產生的弊害可能更大。

各位或許知道,英美的訴訟制度,要求當事人雙方的武器要平等,因此為了使檢察官與被告能夠公平對抗,會在進入正式審理之前,要求雙方把證據全部開示完畢,等待這個過程結束以後,法院才會甄選陪審員,原則上陪審團在三個星期內會審完。為了防止陪審員被收買或是被外界乃至媒體影響,陪審員在做出有罪或無罪的裁決之前,不能回家,會被隔離在旅館等的地方,就好像武漢肺炎的隔離一般。這就是英美法有名的「集中審理」制。

但是,國內的訴訟制度與英美不同,一審的審判要結束,大概會在半年以上,這個期間,國民法官就像職業法官一樣,要到法院上下班,無法將之長時間隔離,如果是大財團、黑道或是販毒集團捲入刑案,那麼在這麼長的時間,這些犯罪者要介入收買、甚至透過被收買的國民法官來影響其他法官,將會很容易。如此一來,要說國民法官制會使司法更清明、公平,恐怕到時大家就會知道。

相對的,陪審制的審判,把審判業務分由多人來進行,在審判前的階段,由一種法官審理;在正式審判的階段,由另一種法官審理;而有罪、無罪由陪審決定。當陪審做出有罪決定,要由檢察官與律師提出量刑案,向法官推薦,由保護觀察官做「量刑前調查」,法官再依「量刑階段表」,選擇刑期。如果採陪審制,未來訴訟法必須大幅翻修,但筆者相信,審判的結果會更公平,冤獄會更少。

(作者為前開南大學法律系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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