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陪審? 先確定司法制度吧!

◎ 莊勝榮

一九八八年多位學者專家到國外考察後,花了不少時間討論並草擬專家參審條例,因為有人質疑,有違反憲法八十條之疑慮,所以整部條文放在冷凍庫至今,無寂而終,六年的心血付諸流水。

現在立法院進行審議的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會不會重蹈覆轍,沒人知道。如果通過,將來有人聲請釋憲,就看大法官的解釋了。無獨有偶,有人插上一腳說,陪審制要跟上開制度並行,這大概是全世界台灣首創吧!

陪審制是從人民中篩選六至十二位陪審員,刑事做出有罪或無罪的認定,民事則認定有無責任,或賠償金額。源於西元前六年古雅典,每年篩選六千名滿三十歲公民作為陪審法官,蘇格拉底不相信神,所以遭陪審法官判處死刑,理由是不虔誠及腐蝕青年思想。

英國一二一五年大憲章規定,被告未經同輩組成的陪審團判決,不得被罰的權利。美國殖民地繼受英國陪審制度,一七九一年憲法修正案規定,當事人有接受刑事及民事陪審的權利。到一九七五年女性才有陪審員資格。

台灣在談陪審制的人,有了解這些憲法規定及歷史嗎?有實地參訪白人警察殺死黑人,如何篩選陪審員嗎?有了解到,有些案件陪審員關在飯店,不能看報看電視的情形嗎?有看那部《失控的陪審團》電影,被告如何收買陪審員嗎?有分析他們陪審是民刑案包括在內,預算花多少錢嗎?有透過社會學家研究,國情、文化及民族性差異嗎?就像種櫻桃,怎可以不考慮土壤、氣候、溫度等因素,就移植台灣種?

姑不論全面性陪審制花費多少錢,也不管拖延訴訟多久,也不談陪審員可能被收買,或律師費暴增,光是憲法八十條及八十一條的「法官」兩字,就可以討論幾天幾夜,會有不同意見。這兩條所指的法官包括陪審員嗎?包括參審的國民法官嗎?

趁著修憲大好時機,修憲時同步討論將來司法採什麼制度,才有徹底合憲。抄短線,搞個違憲的制度,不僅讓人看不起法律人,以為陪審制是特效藥,結果變毒藥,誰跳出來負責?

(作者為律師,台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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