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監院轉型後 調查權的競合與解決

◎ 李伸一

監察院第六屆以陳菊為院長並兼任人權委員會主委的二十七名監察委員昨天經蔡總統提名,送請立法院同意。以目前執政黨在立法院過半的席次,相信可以順利通過任命。此屆監委正值監察院轉型成立國家人權委員會,在十位委員中,有七位監委為當然委員(人權監委),主任委員由總統於提名時指定監察院院長兼任,當然委員以外之監察委員二人則由院長遴派,每年改派。

依憲法規定監察院最主要職權為彈劾、糾舉、糾正權,為行使上開權限而有調查權,以往實例,調查案中涉及人權保障的佔很大的比重。另依新制定的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規定國家人權委員會的職權共九款。

其中第二至第八款包括研究及檢討國家人權政策,對重要人權議題提出專業報告…等等。為人權行政範圍,由國家人權委員會掌理毫無疑義,而第一款依職權或陳情對涉及酷刑、侵害人權或構成各種形式歧視事件進行調查、並依法處理及救濟,則與憲法所賦予的監察委員調查權產生競合,此可能涉及下列情況:

一、涉及人權的案件是否專屬人權監委調查?

二、人權監委完成的調查報告經人權委員會討論通過即可,還是要在監察院相關委員會討論?

三、涉及公務人員違法失職者,其處理方式是否依監察法彈劾、糾舉之程序?

四、監察院有關彈劾、糾舉案之審查,人權監委可否參與?

五、彈劾成立後,移送公懲會之移送書有無懲戒建議權?

個人認為就第一種情況如被調查人非公務人員,則專屬人權監委調查;但如為公務人員,則一般監委亦有權調查,但調查時宜知會人權委員會表示意見;就第二種情況,人權監委完成的調查報告,如涉及對行政機關糾正時,應移請監院相關委員會討論;就第三種情況如對違失公務人員彈劾、糾舉時仍應依一般彈劾、糾舉程序辦理;就第四種情況,監察委員審查彈劾、糾舉案時人權監委應可參與,因他本身也是監察委員,如不能參與,則彈劾案、再審查就會有人數不足問題;就第五種情況彈劾案移送公懲會之移送書應有懲戒建議權。

以上為個人淺見,但國家人權委員會剛成立,其運作及與一般監委調查案件有無競合關係,如何解決,實宜由院會組成專案研究小組,經研究提出處理方案由院會討論通過執行。

(作者為前監察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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