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從美光聯電案看我國經濟間諜法之不足

◎ 林志潔

這一週我國高科技業者挑戰不斷,先有廣達集團的廣明光電在美國因為反托拉斯法民事二審敗訴,判賠惠普高達130幾億台幣,後有聯電被告聯合福建晉華,竊取美光的營業秘密,被台中地院判處行為人工程師與主管有期徒刑4到6年不等,以及聯電做為法人被罰台幣1億

聯電的營業秘密竊取案件,因為有部分行為發生在美國境內,符合美國法的管轄要件,且晉華是中國官方的企業,同時也被美國聯邦大陪審團起訴違反經濟間諜法。依照起訴書,聯電因為竊取營業秘密所節省的研發成本及所獲得的利益可高達87億美金,有媒體因之以民事賠償可能三倍的概念,推測聯電最高可能會被罰到200億美金的天價。

美國的案件正在審判中,我國的案件已經一審判決,雖判決全文尚未出爐,但觀察新聞稿,已足以凸顯台灣法制和外國的落差。

第一、我國雖有營業秘密法但無經濟間諜法

雖然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二對於竊取營業秘密後要在境外使用,有加重兩倍的刑責,但其實境外使用和經濟間諜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有外國政府介入的經濟間諜行為,當然也可能發生在境內;反之,有時雖然境外使用,卻可能因為銷售市場不同,對於原營業秘密持有人傷害還比較小,因此境外一律加重毫無道理(試問,偷了通化街夜市珍珠奶茶的配方要去舊金山賣,難道會比在士林夜市賣傷害大?在士林夜市賣才影響較大),不考慮竊取者背後是否有其他外國政府勢力的介入,是我國根本上欠缺國家安全高度去立法的結果。

第二、我國欠缺組織體的刑事責任

現行營業秘密法的第13條之四,法人雖然因為其內部員工竊取其他人的營業秘密要被兩罰,卻又有但書說法人的代表人如果已經「盡力防免」則可以免罰。這樣的規定使得企業到底是因為自己的管理不週而被罰,還是因為員工違法連帶被罰,理論不清,也會使企業無所適從。世界各國在商業活動的刑事違法上,最主要規範的主體都是企業、法人、組織體,而不是自然人。為了究責法人,還建立了一整套組織體歸責的模式,包括如何判斷企業的主觀犯意和客觀行為,同理,當犯罪所的歸於企業,當然也針對企業進行沒收。此外,企業作為刑事被告,也有一整套的程序,例如不可主張保持緘默等自然人才有的權利。

企業是商業活動的主體,自然人往往僅是企業手腳的延伸,企業才是犯罪行為的最終受益者。企業既然可享有名譽等人格權,我國刑法卻一直逃避不處理法人刑事責任的問題,和世界潮流脫節,導致我國企業在打國際盃時,屢屢仆街,用自家低位階的刑事法規去想像其他國家的刑事規定,友達的面板反托拉斯刑事案是一例,聯電在美國的經濟間諜法案也是一例。

在金流、物流、人流都是全球化的今日,如果法制一定要和大部分的國家不同,企業就得承擔學習兩套法則的成本。另外,企業也不應一味認為是美國霸權,事實上不只是美國,歐盟所制訂的GDPR(歐盟資料保護法,針對資料和個人隱私給予保護)才推出不到兩年,報載對企業的罰款已經累積到1.14億歐元,這些都是企業打國際盃必須理解到的法律風險。

由於我國長年以來對企業的究責不足、從未以組織體的高度思考刑事政策,導致我國企業為商業行為時,欠缺法務法遵先行的觀念,在國際盃屢遭重罰,實應儘速檢討法制以求改革。尤其中國竊取世界各國研發技術不遺餘力,台灣更應警惕自己,切莫成為輸出關鍵技術之破口。

(作者為交通大學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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