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饒後樂
公寓大廈為一鬆散組織,居民與管理委員普遍缺乏經營管理專業技能,經常放著該做的事情不做,偏偏做些不該做的事情,以致侵害住戶權益、製造衝突爭端,甚至引發訴訟,危害公寓大廈正常發展。
像有些社區大樓不准住戶開設餐廳或限制停車位不得出租外人;某些管理委員會用控制出入來強迫住戶繳管理費或遵守規定,不久前桃園一社區禁止外送人員送餐給居家檢疫住戶,叫住戶自己出來領取再向政府通報違規,這些跨越紅線、背離人情法理的事情時有所聞,每每困擾居民。
其實公寓大廈管理早在一九九五年完成立法。理論上,管理委員會只要依據法律規定就可以解決各項問題,但為何大家仍偏好「動用私刑」?背後原因值得探討!
「社區自治」是公寓大廈管理的基本精神,但並不代表放任社區大樓「想做什麼就做什麼」,仍受到其他法律強制禁止規定、公序良俗、比例原則等條條框框所限制,否則「社區自治」就容易荒腔走板、頻生事端!
法規雖然有設計「管理服務人」做為促進公寓大廈貼近法規行政的「介面」,但僅要求國中以上畢業學歷,參加短期講習即可從業,又缺乏後續服務品質考核監督機制,自難以取得社區大樓居民信服尊重,以致法規歸法規,公寓大廈仍在使用立法前既有的觀念邏輯,結果當然是爭議不斷。
要推動良好公寓大廈管理,目前體制必須改革,在「管理服務人」基礎上建立「公寓大廈管理顧問」制度,落實原本期待「管理服務人」所達到的功能。
公寓大廈需要具有管理專業能力的專家協助提供充足的資訊、正確的邏輯和解決問題的方法。「公寓大廈管理顧問」應在制度、決策和執行層面幫助管理委員會建立有效制度、避免犯錯、提高經營效率。
(作者為新北市公寓大廈爭議事件調處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