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種族歧視?

◎ 吳景欽

美國明尼蘇達州,發生白人警察蕭恩(Derek Chauvin)因壓制黑人佛洛依德(George Floyd)致死的事件,引發全美暴動。事實上,美國警察僅以相對人的膚色,即來為犯罪嫌疑重大之基礎,並因此發動臨檢或逮捕,一向牽動著種族的敏感神經。

根據美國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欲對人民進行逮捕與搜索,須有相當理由且要有法院的令狀,才得以為之。只是此原則並非絕對,在一九六八年,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泰瑞案判決裡就強調,警察在有合理懷疑犯罪即將發生時,基於保護自己及公眾的安全,即可對人民進行暫時性的詢問與搜查。此例外允許無令狀逮捕與搜索的基準,就被稱為泰瑞法則(Terry-Stop rule)。

惟就算法院對無令狀逮捕與搜索設下限制,卻因合理懷疑的空洞性,問題仍未解決。尤其是美國警察臨檢黑人的次數與人數遠遠超過白人,甚至高達三倍以上;再由於二十一世紀,強調反毒與反恐之故,中南美洲移民與穆斯林教徒,也成為警察經常會去盤查的對象。這種僅以種族外貌為主要考量,而毫無事實根據的臨檢,雖一再受批評,某些州也特別立法禁止,但由於因果關係難以證明,致也無法於事後進行有效的法律究責。

以此次事件來說,源於店員懷疑佛洛依德以假鈔購買商品,在要求其退還物品未果後,就報警處理。而警察來到現場,要求佛洛依德下車接受盤查遭拒絕後,其中一位警察蕭恩,即強拉其出車外,並以膝蓋壓制頸部,時間長達八分多鐘,佛洛依德因無法呼吸而死亡。從整起事件來看,警察發動逮捕是因有人報案,似與相對人的膚色無太大關連,主要是偽鈔,雖可能涉及犯罪,卻僅以故意犯為限,警察就更須謹守比例原則。故以強拉人出車外,並以膝蓋抵住頸部的方式來執法,在相對人並無攜帶武器下,既非屬侵害最小的手段,也逾越比例性,致屬濫權執法無疑。

惟這樣的濫權執法,是否有基於相對人膚色的原因,實難由個案中看出,致應檢閱過往的執法經歷。尤其若此警察,就常被投訴濫用權力,則此次事件,或有種族因素滲入其中,卻可能凸顯整個執法結構強調執法效率優於人權保障的弊端。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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