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查扣抽砂船 拍賣為宜

◎ 吳東明

最近在專家學者投書與召開記者會的呼籲下,臺灣灘越界抽砂問題開始獲得社會輿論的重視。大批中國大陸籍越界抽砂船,除涉及龐大的不法利益,抽砂後造成海底地形劇變,漁群棲息環境破壞,也間接開拓對岸潛艇的行動路徑,形成國安及海洋資源疑慮。海巡署去(108)年曾調派3艦3艇,執行臺灣灘非法抽砂船的專案查緝行動,扣留大陸籍「長鑫36號」運砂船與「豐溢9969號」抽砂船。司法機關也首次依據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第18條,對違法船長及船員課予刑責,並將抽(運)砂船沒收拍賣,以重罰嚇阻類案滋生。然根據海巡署所揭露資料顯示,海巡署今(109)年1月至5月中旬,已在臺灣灘驅離高達1,231艘次抽(運)砂船,顯見單次專案行動,難以嚇阻類案,必須針對臺灣灘執行常態性查扣行動,方能展現執法威信。

有關目前遭查扣抽(運)砂船正由地檢署執行拍賣,惟專家學者對於查扣抽(運)砂船的後續處置意見分歧,或鑿沉為魚礁,或就地拆除變賣,均各有之。雖立意良善,卻均未能以執法人員立場考量,甚至必然衍生國家財政與海洋環境負擔。

讀者可能不諳海巡署所查扣抽(運)砂船,若停泊民營碼頭,均需支付停放及保管費用,查扣「長」船及「豐」船至今,碼頭泊靠費用已累計新臺幣240萬餘元,若未及早應處,衍生費用勢將以時遞增。另「長」船現停放於高雄港洲際碼頭,需海巡署人員24小時輪班看管,長期徒增人力損耗。再者,若處置延宕至颱風季節,船隻可能會出現斷纜碰撞,造成港口或船舶損壞等海域災害。

筆者身為警察大學教授,對海域執法與海洋事務略有涉獵,爰針對本案後續應處提出淺見,認為維持現有法拍制度,當是真正能在執法強度與應處效率間,取得平衡的最適切有效方式,原因茲分述如下:

一、拆船待以廢鐵變賣,耗時且徒增國庫負擔

目前國內因環保法規限制,早已無拆船碼頭,須找專業廠商雇用船舶,先行拖至東南亞地區拆解,以噸位超過1萬噸的「長」船為例,拆除費用初估即需新台幣4,000萬元。以筆者造船專業經驗推估,船舶鋼材重量約為空船排水量之10%-20%,據以概算「長」船可變賣回收廢鐵約1,200噸,即以市價每公斤10.8元計算,約可變賣新台幣1,300萬元,尚無法抵扣拖帶與拆除費用,更遑論支付碼頭停靠費用。

二、鑿沉任作人工漁礁,欠缺實質經濟效益

同樣以「長」船為例,其船長172公尺、船寬23.8公尺,若將該船作為人工漁礁,未必能找到合適地點,進行施放,且船體需進行徹底清洗,並打通隔艙,相關油污與髒垢也要去除,處置費用相當可觀,未必符合經濟效益,且若清洗不慎失當,將可能造成後續溢油災害,污染海洋環境的不良影響。

三、維持地檢執行拍賣,效率與嚇阻兼備

以公開拍賣方式處理,為檢察機關的一貫做法,法拍兼具效率與嚇阻成效。依據地檢署已完成的鑑價結果,「長」船定價約在新台幣7,000萬元至1億5,000萬元之間。若以近期中國大陸市場海砂售價每噸約300元人民幣計算,若一艘抽砂船裝載1萬噸海砂,可賺新台幣約1,200萬餘元,意謂其拍賣價金等同為不法利潤5至10餘倍之譜。所謂「殺頭生意有人拼,賠錢生意沒人做」,經查扣抽(運)砂船,再以高額價金拍賣,當足以嚇阻陸船再至臺灣灘違法作業。且一旦完成拍賣後,相關費用即可迎刃而解,對國庫與機關均是最適切有效做法。惟為防止抽(運)砂船由中國船東,再行得標,重操舊業,筆者建議應對中國籍人士及企業的投標資格,採取嚴謹審慎限制,杜絕其重回臺灣灘違法抽砂的可能性。

綜上所述,為嚇阻臺灣灘陸籍抽砂船犯行,海巡署必須派遣常態性巡邏勤務,並實施強力執法手段,持續查扣越界抽(運)砂船隻。我國政府必須做海巡署的強力後盾,以最經濟有效方式,處置查扣抽(運)砂船,確保海巡署執法作為無後顧之憂,使可安心投入臺灣灘的威力掃蕩行動,全力守護臺灣藍色國土,開創全民海洋資源福祉。

(作者為中央警察大學水上警察學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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