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先修精神衛生法41條

◎ 莊勝榮

殺警案被告判無罪,蔡總統、蘇院長、徐部長都鼓勵被害人家屬及檢察官上訴,檢察官也火速提起上訴,以杜絕民眾悠悠之口。

一般人直覺,只要是精神疾病,殺天殺地,殺官殺人都可以判無罪,這是什麼法律?什麼世界?高喊「司法死了」!但未修改法律之前,目前台灣的法律,確實可能變成這樣,讓人覺得不可思議。這是法律與人民法律感覺的落差,也就是自然法跟實定法的矛盾。這不是司法死了的問題,而是立法不周延的問題。法律不改,這種怪事還是會發生,以前不是有殺小燈泡及牙醫類似判決嗎?立法院應迅速補這個大洞,避免怪事一再重演。

首先,精神衛生法41條規定,「嚴重病人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經專科醫師診斷有全日住院治療之必要者,其保護人應協助嚴重病人,前往精神醫療機構辦理住院。」要件太嚴格,不是保護精神疾病者,也非保障社會大眾之道。因為,第一次發作,搞不好已經殺人如麻,事後才強制住院,太遲了吧!有傷人或自傷之虞規定應該刪除,避免野火般的精神疾病者在外趴趴走,在外燃燒,影響民眾之生存人權。

其次,刑法19條的規定,容易讓有心之人作為殺人無罪不罰的無罪金牌。立法政策上,是否堅守絕對的二分法,有違法認識能力,有辨識行為能力,才有刑事責任能力,沒有時無責任能力無罪,可以討論。是否也可以創設,即便精神疾病無認識違法能力,無辨識行為能力,也要受終身強制治療的醫療措施,不單單有罪、無罪的二分法,避免精神疾病野火到處燃燒。這兩種阻絕方法,須立法院修法,不是法官說了算數。

在未修法前,避免有心人鑽漏洞,實務上至少應有兩個鑑定單位,避免單一鑑定醫師,有偏頗或瑕疵之虞。若兩家鑑定醫師結論矛盾,再委託第三家鑑定,以求謹慎周全。法官也可以參考最高法院103年台上4596號判決,行為人是否有刑法19條1、2項適用,醫學專家事後就行為人精神狀態之鑑定,法院固得引為判斷的資料,但不能端憑醫學專家之鑑定為依據,法院應綜合行為人案發前後,及行為當時言行表徵調查,審認行為人案發當時的生、心理狀態,是否符合刑法19條規定。這個判決,相信在本件殺警案件高院審理時,會作為重要參考,避免殺人有免死金牌的法律漏洞及國人嘲諷。

(作者為律師,台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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