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嘉義地院其實可以這麼做

◎ 陳喬琪

嘉義地院對殺警案兇手做出無罪判決,引爆各界反彈。

殺人是犯罪行為,殺人犯一定要繩之以法,否則社會將會大亂。殺人犯的量刑是法官的權責,所依據的是刑法第五十七條。其中規定,科刑時應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包括犯罪之動機、目的等等。犯罪嫌疑犯最麻煩的是「瘋子」,所以司法精神醫學,這門專門的學科應運而生。主要的目地就是對於殺人犯是不是瘋了,實施精神鑑定。司法精神鑑定在任何文明國家,都是專門的學問。「他殺人犯罪,但是他瘋了」(He is guilty, but he is insane),這是司法精神醫學教科書的名言。

根據司法精神鑑定的結果,殺人犯案發當時的精神狀態與精神病理,是檢察官起訴與法官量刑的重要參考。我國刑法十九條有清楚的揭示:犯罪當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行為時辨識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在司法精神醫學界的實務裡,精神障礙是指罹患嚴重的精神病,如思覺失調症(舊稱精神分裂症),受到聽幻覺或被害妄想的影響而殺人;其他心智缺陷,通常是指重度以上智能不足者,無法判斷是非而殺人。

此案造成輿論強烈反彈,應有幾個因素,其一是法院記者會宣稱「兇嫌判無罪」。當斗大的標題出現在各種即時電子媒體時,豈不會引發眾怒?其二是根據媒體報導,精神鑑定只有一家醫院,這實在是不夠嚴謹。如此重大刑案的嫌疑犯,又可能是嚴重精神病,應該至少參考三家醫院的精神鑑定結果,做為判決的參考。事實上,嘉義地院可以處理得更好,例如在記者會報告兇嫌殺人致死是嚴重犯罪行為,但是犯罪當時受到嚴重精神症狀的影響,因此不知道殺人是不對的行為,犯人的行為可以不罰,但是判入精神病專科醫院強制治療三十年。當年暗殺美國雷根總統的兇手是思覺失調症病人,被判入精神科專科醫院治療三十年,幾年前才獲釋。

司法品質是病毒疫情之外,當今最令人搖頭嘆息的議題。這次的判決,又給我國司法改革當頭棒喝。然而,司法院好像都還不知道問題出在哪裡。

(作者為台北馬偕紀念醫院精神部資深主治醫師兼任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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