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氣爆二審判決 公共工程惡夢

◎ 張炎銘

高雄氣爆二審判決,吳景欽教授從法人犯罪能力的觀點,認為未來要開大法庭來釐清公司法人於工安事件應有的刑事責任,個人尊重佩服。但以退休工程專業人員立場,覺得判決有點失衡。

每件物品都有保固期,每件工程也都有一定壽命,即使鋼筋混凝土建物,風吹日曬、地震沉陷,最後仍不免塌陷消失。地底下的管線,易遭鏽蝕破裂或遭車輾、地震而破壞,也是常識。

公共工程品質要求最高的,除了核電廠外就是水庫。台灣九十五座水庫分由十五個單位管理,有些主管對水庫安全非常重視,按規矩每五年做安全評估,並據以改善;有的單位則以經費為由,能拖就拖。所以對法人的高層究責,其實可從屬下是否陳報該有的維護而判斷,若屬下疏忽未陳,則高層只有專業不足的行政責任,若屬下已提報卻輕忽致災,則當有刑事責任。

再說法人的基層及幹部,以本案而論,檢測維護管線是其責任,管線已破漏,從管線壓力變化應可得知,況且一般維護工作都有詳盡的維護手冊,多低的壓力該停止操作、多久該更換零件,都有規定,若已照規定操作,則無刑責,而手冊內無規定,則撰寫、核定手冊者有行政責任。

從保養汽車經驗就知道,有些零件使用一段時間就要更換,例如電瓶、皮帶;有些則是行駛一定公里數就要替換,如輪胎;為了公共安全,石化廠的管線必須定時替換,則高雄氣爆的這條已用了廿多年的管線,這些公司都沒想到要更換?

公務員確實有過失,尤其是監造人員。箱涵施工時,看到管線怎不想遷移?因循苟且種下災禍遠因,但後續維護保養則是近因,地下管線有無規定如何養護、多久該抽換?而臨場應變則是氣爆導火索,管線破損一定會氣爆嗎?顯然不是,瓦斯公司管線常有破漏洩氣情形啊。

依照二審判決,爾後公共設施出意外,不過問該有的維護保養,卻要追究數十年前的設計、施工、監造,則參與公共建設的人員,不論在職或退休,都將惶惶不安啊!

(作者為退休水利人員,台中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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