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評《從美簽看金馬住民的「中華民國」》

◎ 黃聖峰

日前雲程先生投書《從美簽看金馬住民的「中華民國」》,從金馬住民美簽的處理程序及AIT的發言論證金馬與台澎法律地位不同,頗有見地。但對「中華民國」的描述,似有不少值得商榷之處。

該文稱「中華民國從1912建立,在1949滅亡」,只是「政體(government),不是國家(state)」云云。然而,government在國際法上指「國家政府 (state government)」,是主權國家 (sovereign state) 的運作機關。不知作者為何自創「政體」譯法。

其次,「中華民國」是大清帝國於1912年依宣統帝退位詔書自帝制改為共和制時換的國號,是大清帝國改制後的新名字,而「中華民國政府」則是更名改制後的大清帝國內部具國家政府地位的政權 (regime),並非新國家。

至於「中華民國在1949滅亡」應該是誤解。

在二戰終戰後爆發的「中國內戰」裡,中國國民黨掌控的「中華民國政府」(政權)原本穩居國家政府地位,但中共於1949年另組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政權來爭奪中國代表政府地位,因而形成「兩個中國政權爭奪中國政府地位」的局面。

中華民國(政權)並未在1949年滅亡,而是在該年12月流亡至當時主權仍屬日本的盟軍佔領地台澎。而且,直到聯合國大會於1971年10月25日以2758號決議改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權)」為中國代表為止,中華民國(政權)一直以中國代表政府的身分,在聯合國參與國際事務。它以中國代表身分參與通過的決議,在中國代表換手後仍繼續有效。準此,若說中華民國1952後新生為台澎,台澎豈不等同中國?

既然中華民國(政權)未曾滅亡,自然也無從「新生」,「1952後新生的中華民國是台澎」也不存在。更何況現在還有十五個國家承認該政權是中國代表政府。其歐洲邦交國梵蒂岡在其官方網站上,更於該政權旗幟旁標示著China。

最後,作者企圖以《台北和約》論定「中華民國新生為台澎」。但因《台北和約》簽署的主要目的及法律效力是「終止中日兩國戰爭狀態」,該和約只能證明日本政府在當時承認中華民國(政權)是「管理範圍包括台澎」的中國政府,並沒有讓中華民國「新生」成台澎的效力。

(作者為愛丁堡大學國際公法博士生,https://www.facebook.com/rotpnet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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