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教師談釋字784號

◎ 趙南星

據新聞報導,去年從花蓮高中畢業的陳姓學生,高三時因朝會無故未到被學校記過,透過學校申訴、教育部訴願都遭退回,去年依大法官釋字七八四號解釋,向花蓮地院提行政訴訟獲勝訴,可再向教育部提訴願,教育部不能不受理。而兩方爭議的「該不該記過」,行政法院仍留給教育部適法決定的空間。

陳姓學生表示,之所以堅持打官司,是認為校規「有法律疑慮」,朝會應是學生可自行決定參加;並希望自己的判例,可供學弟妹參考。花蓮高中校方則表示,朝會升旗是學校推動生活教育的宣導時間,無故缺席或拒絕參加,依學生獎懲要點得記小過懲處。陳生三次無故缺席,學校按比例原則各記警告一支,這是學校維持秩序、實現教育目的採取的正當管理。關於這個事件,筆者身為國中教師,有兩點看法。

一、釋字七八四號解釋文原本的美意,是否會被濫用?二○一九年十月廿五日公布的七八四號「各級學校學生之行政爭訟權案」解釋文:「本於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人民訴訟權之意旨,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以為救濟,無特別限制之必要。」即使是國小生,也可委請法定代理人提起訴訟。以這個事件來說,陳姓同學認為校規中關於「朝會」的規定是自由參加,無強迫效力,所以提起訴訟。但朝會是經由校務會議通過,具有正當性。若校園內事事都要經由法律重新檢核是否合法,那就不該由單一學校承擔責任,不然曠日廢時的訴訟,是否影響其他學生的受教權?

二、教育正當性和個人自由,更應審慎思考。筆者十分認同,學生也應該受法律保護,有其受教權和人權。但從此事件來說,朝會都會事先通知,陳生可請假,師長也再三提醒了,依舊三次無故缺席;被記警告後,可用愛校服務消過,就不會留下紀錄。陳生未選擇事前或事後補救措施,到大一仍堅持要行使訴訟權利。學校實施教育的正當性,和學生的個人自由,適宜的界線在哪裡?

對於釋字七八四號解釋會淪為少數學生逃避的工具,或是發揮維護人權和受教權的正面功能,身為教育工作人員,至盼社會大眾謹慎思考。

(作者為國中教師,新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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