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高雄選委會奧步 最重判七年

◎ 黃帝穎

高雄市選舉委員會針對罷韓案連署人在三月二十七日寄出查詢確認單,但回復截止日竟僅是短短四天後的同月三十一日,扣除週休二日,罷韓連署人如未能於兩個工作日內即時回函,恐遭高雄市選委會除名,高雄市選委會官員明顯的濫權「奧步」,恐涉刑法公務員登載不實罪,最重可判處七年徒刑。

依據公職人員選罷法,各級選委會雖有權查對連署人,但法律並未授權選委會可在查對的期間上恣意濫權,如以一般司法文書為例,民事案件的上訴期間為收到判決書後二十日,逾期未上訴才失去上訴的訴訟權,但高雄市選委會在罷韓案卻恣意擅訂四日期間,輕易以極短查對期間,實質侵害憲法明文的罷免公民權,顯見高雄選委會恣意濫權。

再者,行政程序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行政行為「採取之方法應有助於目的之達成。」僅以極短的兩個工作日要求罷韓連署人必須回函的方法,顯無助於真實查對連署人的選罷法目的之達成,高雄市選委會行政行為,違反行政程序法的明文規定。

高雄市選委會擅訂四日極短期的罷韓連署人回函期間,逾越公職人員選罷法意旨,也違反行政程序法,相關官員除了有違法的行政責任,得由上級機關及監察院究責外,更恐衍生刑事責任。

依據刑法第二一三條規定「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高雄市選委會官員明知僅訂兩個工作日要求罷韓連署人回函,難符合連署人真實與否之查對情事,若擅自依此將連署人除名,即是將不實事項登載於公文書,恐涉最重七年有期徒刑的公務員登載不實罪,韓市府勿陷公務員於不義。

(作者為律師,曾任台北市選委會監察小組委員)

反罷韓理由不堪一擊

◎ 陳文卿

罷免高雄市長韓國瑜進入第二階段,並已經開始審查,根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定,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因此引起罷韓一階偷跑爭議。

選罷法的立法精神很單純,縣市首長就任未滿一年,施政成效尚難以定論,選民不能因為對他不滿意就提出罷免,因此法律給予一年內免於被罷免的保障期,是在期勉公職人員無後顧之憂,熟悉狀況推動政務。可是韓市長卻浪費任期四分之一的時間,不顧市政而去拚總統選舉,等於法律給予的學習期他都自我拋棄不要了,豈能回過頭來要求這段期間的豁免權?

另一反罷韓的理由是,如果韓市長被罷免掉了,則必須辦理補選,浪費公帑。在新市長選出就任前,將有幾個月的市政空窗期。這很容易反駁:如果韓國瑜選上總統了,仍必須辦補選,為什麼他及韓粉沒有想到會浪費公帑呢?

(作者任職環保服務業,新竹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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