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何宇宸案證實法官汰除制度失敗

◎ 吳景欽

桃園地院法官何宇宸因涉押人取供、擔任配偶訴訟代理人等,致違反法官法之規定,而遭監察院彈劾。雖此案還待職務法庭審理,但從整個調查過程,卻已暴露法官法所建立的汰除制度,很難發揮實效。

二○一一年中,立法院終於通過研議廿年的法官法,並於一年後實施。而法官法裡,相當重要的一個機制,即是法官評鑑委員會(法評會)的設立,即藉由具有外部性的評鑑委員,來做為法官汰除的第一道、也是最重要的關卡。而依法官法第卅三條第一項,法評會委員共十一人,即由法官代表三人、檢察官代表一人、律師代表三人及社會公正人士四人組成。如從形式來看,屬法律圈者竟有七人之多,就算有四名所謂社會公正者加入,是否具有外部性,實有很大的疑問。

如以此次何宇宸案來說,原是由司改會向法評會請求評鑑,但其似不認為押人取供有何嚴重性,於當事人認錯後,決議不予移送監察院,而轉為完全是屬自律性質的司法院人審會處理。孰料,人審會還追加擔任配偶訴訟代理人之事,並決議移送監察院。若果如此,則何須成立法評會?

而在去年修正、且將於今年七月正式實施的法官法第卅三條第一項,就將法評會的社會公正人士增加到六人。只是六人仍未過半,且依據法官法第卅四條第一項第四款,仍是由律師公會、法務部推薦後,由司法院長為最終遴選,到底能增加多少外部性,實更有問題。

相類似的問題,也出現於擁有最終決定權的職務法庭上。因依據法官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職務法庭的五名審判者全由現任法官所擔任,無論這五位法官能否切開與被審判者的關聯,但於一般民眾心裡,必然有官官相護的懷疑。或許也因此之故,於去年修法、今年生效的職務法庭的五位成員之組成,就加入了外部參審員。

只是參審員僅有兩名,在採評議過半決下,並不具實質影響力。更重要的是,參審員雖須從外部的學者與社會公正人士來遴定,但最終決定仍是在司法院遴選委員會。故所謂參審,到底是能發揮汰除不適任法官的作用,抑或僅是點綴,就待時間考驗。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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