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回應「吸食大麻量刑過重 治亂還是添亂?」

◎ 陳冠甫

上週大法官釋字第790號「栽種大麻案」引起社會關注,廿四日刊登投書「吸食大麻,量刑過重,治亂還是添亂?」反映部分民眾對解釋內容的誤解。

首先,輿論一般混淆「除罪化」與「合法化」的不同,除罪一詞代表仍然有罪,僅是免除或減輕刑罰。大麻為二級毒品,無論持有、施用、轉讓、製造,最低法定刑度都較三、四級毒品更高。依據內政部警政署資料顯示,未滿十八歲及十八歲至廿四歲等青少年族群,施用或持有以第三、四級毒品居多,大麻不算普遍。

大法官解釋中,並非單純指量刑過重,有違憲法比例原則,更不是「基於比例原則,希望給『犯行輕微』或『顯可憫恕』者自新機會」。

解釋中涉及兩個不同疑義,就關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二第二項」就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罪之法定刑,審查是否符合憲法「罪刑相當原則」?意即個案中所施加的刑罰不得超過罪責範圍,直白說,若人有犯罪要接受懲罰,但要罰得剛剛好。

憲法「比例原則」與社會通念數學上比例原則有別,是作為一種審查基準,依目的性、適合性、必要性、衡平原則做個案檢視。投書內「犯行輕微」法律上是用來形容犯罪情狀,如毒品數量「輕微」,適用刑法第五十七條科刑時的輕重標準參考。另外「顯可憫恕」應該是指刑法第五十九條中「情堪憫恕」與第五十七條不同,而且適用上較五十七條更為困難。

對應民眾對司法判決有像「月亮初一十五不一樣」的印象,實務上法律見解分歧的問題,二○一九年大法庭制度正式施行,藉由公開審理程序,統一法律見解。至於類似低估犯罪者動機、人性,法官可能被蒙混等說法,某種程度,這才是低估司法專業,民眾經常受到英美法系的法庭電影影響,誤以為「動機」、「人格側寫」會在判決中佔有一定比重,實際上是以案件證據作為審判依據。

現行法官養成不僅涉獵心理學、犯罪學等,也因經手案件數量龐大,辦案經驗豐富,法庭上攻防,被告辯解之詞,大多雷同。有如看電影般一看再看,要經常被騙還真不容易。

現代的毒品刑事政策,逐漸從有效管理、積極治療取代刑罰制裁,毒品矯正措施不能老用無效的同一套,自民國四十四年肅清煙毒條例算起至今已六十五年,成效如何?大家心裡有數。

(作者為臺北大學法律研究所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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