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為台灣找出路

■ 陳儀深

正當台灣參加國際組織繼續遭遇挫折,以及與哥斯大黎加斷交的時候,阿扁總統在五月底與美國「全國記者俱樂部」的談話引起一連串的討論,個人認為對台灣社會的意義不只是療傷止痛,而且是尋找出路之必要。

首先,台灣關係法(TRA)是發生在一九七○年代美國決定與中華民國斷交、廢約、撤軍以後,用來繼續與台灣交往、保衛台灣人民以及美國在西太平洋的利益,所制定的國內法,其中明文規定「以防衛性武器供應台灣」並且嚴重關切台海和平,斷交「不應影響台灣統治當局在一九七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所擁有或持有的任何財產的所有權,或其他權利與利益,以及此後所獲得或賺得的任何有形、無形或其他有價值事物的所有權。」周密的條文設計,避免了類似日本光華寮纏訟數十年的案件發生,一方面是極有創意的立法,一方面也只有國力強大的美國才有可能保證這種立法的效力。

但是,「台灣不屬中國」並不等於「台灣是主權獨立的國家」,吾人遍讀TRA的條文實在看不出所謂「清楚的認為台灣就是一個國家」。退一步說,即使TRA有這種認定也不過是美國國內法,台灣怎可能根據它來主張「有權參與」包括WHO及UN在內的國際組織?

不過,阿扁總統說得好,美中台三邊關係非常複雜,充滿許多「隱晦與模糊之處」,我們不應該把各種不公平、不合理的待遇視為理所當然,應該從國家利益、全民福祉來看問題。換言之,從較長的歷史來看,美國歷任總統對台灣地位的看法有所不同,甚至同一個人例如杜魯門總統,一九五○年初發表聲明接受開羅宣言的處置、半年後即韓戰發生以後卻主張地位未定論;或者,美國國會與國務院的看法亦常常不同,一九七九年TRA的誕生,可以說是國會對行政部門與中共建交「感到憤怒」的產物。

總之,台灣關係法只是影響台灣地位的文件之一,過去影響台灣地位的因素主要是「大國政治」,但是今日資訊傳播等文明空前發達,台灣人民作為命運共同體的條件空前充分,台灣何去何從,人民的意向才是最具決定性的因素才對。

(作者為中研院近史所副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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