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青年時評)我們要怎樣的「人權監委」?

◎ 黃于哲

二○○○年,民主進步黨陳水扁當選總統,象徵民主化的台灣─從過去威權時代下人權與自由封閉的環境,逐步邁向開放公民權利與義務的時代─建立人權教育與保障的原點,「人權立國」的理想因之誕生。

然而,當時朝小野大的政治環境,與人權觀念尚未成熟的社會風氣,扁政府難以落實「人權立國」的政策,其中之一正是「國家人權委員會」的推動與成立。

二○二○年,民進黨蔡英文高票連任總統,在一個程度上可以說明,當代民主國家的核心價值─民主、自由與尊重人權─已經逐步受到台灣大多數民意的重視。

台灣歷經二十年人權教育推動,第一代人權(公民與政治權利)、第二代人權(經濟、社會與文化權利)以及第三代人權(集體性權利)已為大眾所熟知。故此,落實「人權立國」最好的契機已經到來。

去年底,《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組織法》三讀通過;今年初,蔡總統核定成立「第六屆監察委員提名審薦小組」,並公開徵求各界推薦監委人選,其中「人權監委」最受矚目。依照該組織法第三條,「本會置委員十人,監察院院長及具有監察院組織法第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資格之監察委員七人為當然委員。」同法第二條明訂「人權監委」的職權:處理與調查涉及酷刑、侵害人權或各種形式歧視的案件、撰寫年度國家人權狀況報告、監督推動人權教育以及促進國內外人權的交流與合作等。由職權思考,筆者主張「人權監委」人選應符合以下任一項人權資歷:

一、具有長期民間社會參與經歷,並著重推廣人權教育者;

二、具有與國際人權組織密切交流經驗之相關領域學者;

三、具有長期關懷弱勢族群,為其推動權利保障者;

四、具有長期關注環境生態、人口變遷社會問題者。

八月,新任二十九位監察委員即將上任,其中七位「人權監委」將挑起國家人權委員會的重責大任。正值亞洲的普世人權標準面臨挑戰與倒退之際,又國內仍存在重大人權侵害案例,例如,歷時三十一年的死囚邱和順案等,亟待「人權監委」承擔調查與呼籲政府和內國法院平反的政治責任。因此,長期為死刑犯人權奔波的民間人士,包括前大法官、學者、律師、人權團體工作者,應為適當人選。

不久的將來,吾人可以期待,台灣不僅能在國內的人權保護上取得國際社會的認可,亦能夠成為亞洲區域的人權標竿,成為名副其實的「人權立國」典範。

(作者為東吳政治系學生,台中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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