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吳家安
請將2019-nCoV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地址,告知「同一出入口住戶」(如同出入樓梯、電梯者;同社區大門者)。理由如下:
一、目前以電話關懷、手機監控或定位,因手機位置可以與人分離,所以對於故意違反隔離規定者並無任何規制效果。
二、在「可能無症狀感染及傳染」、「潛伏期可能長達廿天以上」,若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無法切實執行,可能導致全面社區感染。
三、告知之後可以使附近住戶保護自己,也可以使住戶發揮互助效果,幫助被隔離者購買生活用品,也可以避免猜疑;另外也可以使附近住戶監督隔離者,更能促進防疫效果,有助公共利益!
四、有限度告知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地址,並未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
(一)若僅告知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地址,並未透露該地址內應被隔離住戶姓名,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二條,並無法識別特定個人,無個資法問題。
(二)若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第三條,認為將居家隔離或檢疫地址告知同一出入口住戶,可能可以間接識別被隔離者姓名,適用個資法的話,法律解釋上,公務機關也可以合法將隔離地址告知同一出入口住戶,理由如下:
1.防疫需求亦屬蒐集個資之目的,提供給附近居民可以解釋為目的內利用,為合法利用。
2.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六條第五款,僅為地址已經去識別化,公務機關可以合法提供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地址。
3.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六條第二款「維護國家安全或增進公共利益需要」,為求增進「防疫效果」及促進傳染病防治法之執行等重要公共利益,公務機關也可以合法提供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地址。
五、被隔離者有隱私權,而鄰居也有健康權,應該資訊透明,讓附近民眾能夠注意衛生防範、發揮鄰里互助,以及協助國家監督,才能大家共體時艱,共同防疫,故請將居家隔離或居家檢疫地址,告知「同一出入口住戶」。
(作者為公務員,律師高考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