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從性侵審判爭議 看台灣司改

◎ 林裕順

司法院日前罕見舉辦公開說明會,就性侵被告因被害人警詢的指控定罪,是否剝奪其審理程序詰問權等影響審判公平,邀請機關代表、被告律師表示意見。

大法官釋憲前的大動作,不僅反映孤立空間「密室犯罪」,法官難以隔山打牛、隔空抓藥的審判困境。同時,此項憲法爭議直指我國偏重筆錄審判的實務陋習,並且凸顯台灣被害人保護不足的司法罩門。

二○一九年,日本最高法院統計資料顯示,被害人進入法庭參與審理達一四八五人次,於證據調查親自詰問被告、證人計八二六人次,另於庭期審訊表達感受、量刑意見共一七七二人次。並且,程序過程辯護人陪同、協助者有一一八四人次,其中藉由法扶律師提供免費服務有六四九人次。

日本近年司改為能貼近人民、容易了解,審判進行「直接審理」、「言詞審理」。亦即,判案心證源自「第一手資料」,證據調查強調「言詞問詰」。同時,被害人不再彷如「局外人」,而是程序當事一方的「參與者」。

犯罪學研究認為性侵彷如「人格的謀殺」,被害人盡力忘卻痛苦經過、不願回想。另一方面,「陰翳犯罪」大眾腥羶獵奇總有窺探情緒,傳統偏見也易認為被害人「與有過失」。刑事程序避免被害人第二次、第三次受害,規範機制設計或朝「減少供述」調整修正。

如同本次釋憲的關鍵爭議,「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條文規定:「性侵害致身心創傷無法陳述」、「到庭後因身心壓力於訊問或詰問時無法為完全之陳述或拒絕陳述」,以致法庭審判直接使用被害人「警詢筆錄」做為證據,不另要求其到庭進行「交互詰問」接受詰問及對質。然而,性侵案件犯罪現場大多沒有目擊證人,且加害者、被害人立場對立、各說各話不難想像。

多年前,徐自強涉嫌擄人勒贖卻因「共犯指控」遭判死刑定讞,大法官強調:「被告享有詰問證人之權利,乃具普世價值之基本人權」,推翻約制實務數十載的最高法院判例,不僅「槍下留人」並且確認「交互詰問」的憲法論據。

同樣地,性侵被害的警詢筆錄源自「片面說法」,亦是密室偵訊單方詮釋「二手資料」,供述者的表情神態、話語的抑揚頓挫等等,於事實認定上「牽一髮動全身」,實難藉由「冰冷筆錄」、「枯燥書審」即可正確解讀,必須改以動態檢證、多方問詰方能避免誤判。

對照日本法庭有關罪責有無、刑罰輕重之重頭戲,審理過程「證據聲請」、「證人詰問」、「言詞辯論」等等關鍵場景,被告不僅全程在庭、主動參與,「被害人」亦可參加訴訟、比照辦理。因此,本次憲法法庭論證焦點,應非被告權利過度保障,而是我國司改被害人維護未臻周全。

(作者為中央警察大學刑事系教授、日本一橋大學訪問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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