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老闆 請在台灣押匯

■ 黃耀堂

行政院二○○二年二月核定「推動企業營運總部行動方案」,提供租稅、土地和人才等優惠,其中以租稅優惠對企業吸引力較大,主要如下:

一、對國外關係企業提供管理服務或研究開發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自國外關係企業獲取之權利金所得,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三、投資國外關係企業取得之投資收益及處分利益,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

至於企業設立營運總部首要之考量因素,則是國際租稅環境之比較。但是在我國比在香港或新加坡設立營運總部,稅負需多承擔股利及權利金匯出的二十%,以及未分配盈餘隔年加徵十%。同時由於國際租稅協定網,綿密度的差異,在我國設立營運總部的稅率條件,亦較缺乏調降的空間。

依目前營運總部相關辦法,並未規定必須在國內辦理押匯。但依營運總部營運活動認定的指標,推論廠商於台灣成立營運總部,其資金調度之中樞亦應在台灣,因此在台灣辦理押匯也就順理成章(不過若公司全球佈局之規模大於一定程度,押匯的業務就不見得會在台灣辦理,與台灣經濟關係的連結將會趨弱)。

以目前盛行的三角貿易「中國出口、台灣押匯」為例,假設台灣A公司接獲新加坡客戶之訂單,自備原料、半成品,透過香港公司送往中國公司加工後,直接由中國運往新加坡。就付款條件及流程而言,新加坡買家開master L/C給台灣A公司;台灣A公司可開back to back L/C經由香港給中國公司,或以T/T的方式匯給中國公司。根據在台灣成立營運總部的紡織業者表示:基於方便資金調度(包括融資),押匯差額之處理及後勤支援的考量,大多會在台灣辦理押匯。

若在台灣OBU(國際金融業務分行)辦理押匯,進一步轉至DBU(國內金融業務分行)兌換成台幣,台灣之外匯存底即會增加;若未轉至DBU兌換成台幣,雖台灣之外匯存底暫不增加,但亦會計入「未立即結售新台幣」,二者均可增加台灣GDP(國內生產毛額)。因此,在台辦押匯,可促成企業經營活動與台灣經濟之密切連結。

若政策目標為「增加台灣之外匯存底」、「提高台灣的GDP」,鼓勵企業在台灣成立營運總部是可行方法之一,另搭配「放寬OBU之業務限制」,成效當可事半功倍。唯目前台灣營運總部租稅的優惠條件不及香港、新加坡,為提高國家競爭力,建議應至少放寬到與港、星相同的條件。

「產業根留台灣」是政府既定政策,政府也應積極協助業者營造有利的產業經營環境,例如在台設立營運總部的優惠措施有待放寬,就紡織業者而言(對其他產業者也可參考),個人建議可朝向:

一、在台研發並生產高附加價值的產品(中上游產業)。

二、中低階產品於台灣接單、海外生產(中下游產業)。

三、接單後在台灣押匯並由OBU轉至DBU兌換成台幣,降低台灣總體對外貿易逆差的衝擊及擔憂。前兩項可以確保國內產業競爭力;在台押匯可強化「海外生產活動與台灣經濟的連結」,三管齊下,將有助於台灣總體經濟的發展。

(作者為財團法人紡織產業綜合研究所董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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