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監察司法 剪不斷理還亂

◎ 陳茂雄

北院法官唐玥審理前總統馬英九洩密案判馬無罪,監察委員陳師孟為追究歷審法官有無涉及「法官辦案濫用自由心證情形」,致影響其判決結果,將約詢唐玥。此信息引起司法界反彈,聯名譴責陳師孟干預司法。

日前司法院長許宗力表示,陳師孟的行為無疑是在殺害法治。他說,司法獨立是要避免外來的不當干預及壓力,使法官不需要屈從特定人的意志,而能中立超然於各方之間,做出公正無私的裁決。且所謂不受干預,不僅指裁判前不受干預,裁判後也不受秋後算帳。

司法是追訴全國國民的違法案件,講究證據,若沒有證據,即使依常理判斷,當事人必定違法,也不能入人於罪。司法更依循「無罪推定」原則,嫌犯在未定讞以前,必須認定其無罪。依這些特性,對於一般人民並無困擾。可是對於公務人員則有些缺陷,一則司法案件定讞常拖太久的時間,對公務傷害太大,一則公務人員即使沒有違法,但偏差行為也可能危害他人或社會,因而需要更嚴格的監察權來監督公務人員。

監察權與司法權不一樣,以投票方式來決定案件的成立,不必證據,是一種政治審判,可以快速補救失職公務人員所造成的傷害。公務人員即使沒有違法,但其偏差的行為會傷害個人或社會,可以用監察權來處分偏差的公務人員。所有公務人員都要受到監察權的監督,非公務人員就不受監察權的約束,如民意代表。

任何國家,只要執政者干預司法,就被公認為獨裁者,民主國家最基本的特色就是各單位不能介入司法。顯然的,司法屬專業且獨立是無庸置疑的,國家元首都不得介入司法,監察委員當然也不例外。可是司法人員屬公務人員,依憲政體制,受監察權的監督是必然的,若不受監督,很容易產生偏差行為。有這些特點,造成陳師孟與司法界對峙。

事實上監察與司法的糾葛,很容易釐清,監察權監督的對象是公務人員,當然包括了司法人員,可是任何人都不能過問司法人員承辦的案件,所以監察權調查的對象是行為偏差的司法人員,但不能過問司法案件。一般公務都要做到「對事不對人」,可是監察權監督司法人員卻是「對人不對事」,這是很奇妙的差異。

(作者為中山大學退休教授、台灣安全促進會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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