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司法改革且看小英2.0

◎ 王伯仁

蔡英文總統連任終告底定,但第二任能否大開大闔,做到第一任沒有做好而人民殷切期盼的改革或建設諾言?全民都在看。就舉司法改革而言,三年半來成績可說不及格,未來能否急起直追從紅字變藍字?端看執政團隊的決心和毅力,「勿以善小而不為」,例如「微罪不舉」或「妨害名譽除罪化」都是顯例,為何不做?

先說個實例,多年前中市警四分局南屯派出所受理民眾報案,案情是隔壁鄰居逕開了他走廊的自來水栓,偷取一小杯自來水(價值不到一毛錢),他認為構成偷竊行為,堅持提告,該派出所所長是位年輕警官,婉言勸告,甚至志願掏腰包代賠一百元未果,而且竊盜罪是公訴罪,只好「秉公處理」,以現行犯做筆錄上手銬移送地檢署偵辦,大費周章結果,當然不起訴結案,但已經把被告和檢警折騰了好大一番。

另個更早的例子,在合併升格為直轄市之前的台中縣豐原分局所轄派出所,員警巡邏發現一婦人帶小鏟子,挖了一株路邊的波斯菊(價值約兩元),帶回派出所上手銬加腳鐐,並以小鏟子為可能「凶器」,移送地檢署法辦。經媒體報導,輿論大譁,該分局長先被記一個大過,調非主管職務,但檢察官卻以「加重竊盜罪」起訴(因小鏟子被認為凶器),法院判無罪結案。

與此類似的是一拾荒老婦,撿拾路邊一個紙箱(廢棄物),被物主控告,警方也只好依法上手銬移送,結果也是無罪。

以上都是刑法「微罪不舉」的顯例,但目前刑法並未授權警方權宜處置,依法一定要送地檢署偵辦,有的檢察官還煞有介事,依「加重竊盜罪」起訴,難怪折騰得當事人「痛不欲生」!

還有,所有刑案中,「妨害名譽」占多數,「除罪化」呼聲由來已久,但鐵板一塊,真的有那麼難嗎?妨害名譽改為民事求償,可也,只在觀念間。

(作者為資深新聞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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