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肉泥事件談廢棄物處理

◎ 陳文卿

媒體報導知名的上市肉品業者台灣卜蜂公司,將每月所產生五百多噸有機污泥,以肥料再利用名義交付廢棄物處理業者處理及再利用。但處理業者卻直接將上萬噸肉泥回填農地,導致環境嚴重污染。這樣的非法行為發生在跨國大企業身上,令人遺憾。

新聞報導謂業者交付給掮客以每公噸四千多元費用處理,比照現行非有害事業廢棄物處理費用之行情,算是合理的,也就是說處理業者若能規規矩矩的處理,應該還是有利潤的。但該廢棄物處理業者竟利慾薰心還想賺更多,將之傾倒於農地,不法獲利幾千萬元,但是要將廢棄物再挖出清除處理,並將受污染的農地整治以恢復原貌,所需費用卻可能超過十倍或百倍。

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廢棄物的產生者、清除處理業者,對廢棄物的流向都負有連帶的責任。因此肉品公司不能推託說已付錢處理就沒事,必須確認收受其污泥的肥料公司是否真的拿去生產肥料了?所生產的肥料有多少、賣到哪裡去了?這不僅是依法必須做的,更是基本的企業責任。

營收規模數百億元以上的大企業,業者為提高產品品質以強化市場競爭力,在各項生產設備的投資從不手軟,可是對於所產生廢棄物的處理問題卻睜一隻眼閉一隻眼,而去依賴一個企業規模可能僅區區數百萬元的再利用業者,以為他有能力將所交付的廢棄物好好處理,而且不去實地查看,了解其設備的處理能力,以及是否有正常操作,令人匪夷所思。只管生產,卻對末端的廢棄物處理不願意多花一點心思,短視心態令人搖頭。

照理說,一個企業版圖從飼料供應、畜牧場,到肉品生產販售等一條龍的大企業,應該有足夠的條件將產業鏈中各種廢棄物,包括禽畜糞、下腳料、肉品污泥等,集中做有效處理及再利用。因為產業規模夠大,廢棄物性質有一致性,因此具經濟規模去設置集中式的厭氧生質能源廠或堆肥場,將所有的有機廢棄物做能源、資源再利用。打造循環經濟的企業,總比鋌而走險賠上企業形象強多了。而若尚有餘裕處理能力,更可以協助其他企業或地方政府,處理如廢蔬果、廚餘等有機廢棄物,自利利他何樂不為?

(作者為台灣資源再生協會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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