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台灣醫師犯罪率特別高?

◎ 陳擷安

二○○八年,台大醫院黃慧夫醫師為一名少年做「筋膜切開術」,術後卻因少年轉院後之相關症狀,最終被迫截肢的慘劇。黃醫師也因而遭到提起公訴,並判定涉犯「業務過失重傷害罪」,而後依大法官第七五二號解釋文之意旨上訴,近日終獲再審法院改判無罪確定。大眾觀察焦點,仍然放在醫師與病患間的高風險醫療事故應如何解決,也涉及醫學倫理原則與醫療糾紛的法律責任。

第一、台灣醫師犯罪率舉世聞名,醫師因為醫療訴訟遭到刑罰的比例居高不下,依據衛生福利部的資料顯示,台灣每年平均約有三十六.七位醫師因醫療糾紛被刑事起訴,如換算成訴訟率則為美國的四百倍、德國的九倍、日本的十三倍。醫師醫療病患時帶著良善的本質,醫師的目的除了拯救病患的性命、治療疾病,並且希望能增進病患的健康。醫師診治病患也都努力地以其醫學專業,期能增進病患的健康福祉,縱然偶有以現有之醫學技術、醫療水準、醫療常規等醫療行為,仍造成病患未能痊癒甚或失去性命的情事。近來仍因醫病關係失當,因醫療糾紛造成的醫療訴訟日漸增多。醫界亦發出以「防禦性醫療行為」保護自身權益之呼應。鑒於醫學倫理賦予醫師應依照醫學專業給予病患施行醫療行為的「強制性」,醫師既然對此「不可選擇」,加以醫療行為常帶有高風險與醫療效果的不確定性。若一味以醫療訴訟追究醫師責任,實非醫學爭議處理之正確方式。

第二、黃醫師感嘆道出:「醫生是一個豬狗不如的行業」。醫師會有防禦性醫療的想法,主要因為當醫師採取積極性的醫療行為時,卻因為醫療結果未如預期,而遭受到醫療過失的刑罰追究。法院訴訟往往是最後手段,訴訟不能完全解決問題,往往造成後續負面效應。若醫病雙方能有對話的管道,增加對於醫療行為的專業性,深刻理解醫學行為存在的不確定性以及醫療的有限性,共同釐清注意義務與應負的責任。

第三、法院實務上,對於醫師的注意義務常以「醫療常規」,作為判斷之依據。醫療常規之英文為Guideline,是指引及參考之意。但依據一○七年一月修正後醫療法第八十二條可知,若醫師未依照醫療常規,並不等同於有過失。因此雖然法院可以參考醫療常規、鑑定意見及醫療準則,作為判決之基礎,但仍應如同最高法院一○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八號民事判決,對於醫療個案、病人病情、就診時之身體狀況、醫院層級、設備、能力、醫護人員有無定期按規定施以必要之在職訓練及當日配置人力、病患多寡、醫護人員有無充裕時間問診照護與其他情形,綜合而為研判。始能因應醫療行為所具有之專業性、風險性、不可預測性及有限性等不同於其他領域之本質。

醫師行醫,實不應以刑責加以責難。但願醫病關係回歸溝通對話,以理性解決雙方的紛爭,除能達到保障醫病雙方之目的,更能創造社會大眾、醫事人員之和諧。

(作者為國立台灣大學醫學教育暨生醫倫理學科暨研究所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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