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回應「環評審議二階論」

■ 文魯彬

前環保署副署長李界木六月三日於自由時報發表「環評審議二階論」,以「現行環評法,常使得單純的環保問題,演變成政治問題」破題,充分反映了主流,不管是經濟優先或環保優先主張者,對「環境搞砸了,談不上經濟和社會」此基本概念缺乏認知。中華民國法律,不論哪一黨執政時通過(一九九四年環評法;二○○三年環境基本法),皆明文比照國際趨勢,將「社會和經濟」納入「環境」的定義。

李前副署長對環評法亦有明顯誤解。該法第一條開宗明義「為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或許,對於篤信人定勝天、除了工程之外想不出其他施政手法的官員和企業,不用看法條或國際趨勢,就可逕自詮釋「環評的主要目的」。環評法所謂「預防」原就包含否決權,環保署代表多年來亦於公開演講中言明「台灣的環評法為全世界極少數賦予審查者否決權的國家」;現只因這批審查時堅持依法以環境保護為優先的環委才自廢武功。因而李之言論應是在檢討環保署而非環評委員。

再者,關於李所提及「是否開發應在於可行性審議時就作定奪」;倘若經建會、交通部等相關單位及其顧問在可行性評估階段依法嚴謹審議,且過程並非關起門跟自己人分享,而是公開讓民眾有充分參與的機會,相信非代表官方的環委們就每一案件皆有通過的可能。

要說服委員開發案應該通過的舉證責任,是在於開發單位與支持的政府機關。如果提不出明確完整的資料證實某案在經濟和社會上有其優勢及必要性,委員為什麼要放行?多少開發案件都是立基於過去亟須檢討的政策,如內政部生活圈、環島公路、產業東移、水庫開發、電價等;而所看到的「可行性評估報告」事實上多是出自業績和政績壓力,所作的「必要性方案報告」,導致各類建設供過於求日趨嚴重。

的確,現屆和歷任環評委員較缺乏商業背景,因而帶點天真,過度相信開發單位和顧問公司,甚至有時聽到有偽造之虞的情事,只因幕僚單位不表意見、或用有趣的詮釋,就覺得「應該沒什麼大問題」。儘管環委的組成應求多樣,但眼前最缺乏的並非「來自產業界」的專家,因為對於開發案「樂觀其成」的說法已經太多。相信前副署長應該也留意到,本屆「最有環保意識的委員」加上「最有環保意識的署長」,經手了台灣二氧化碳排放量增加至少四十三%的環境禮(債)物。(作者為第六屆環評委員,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理事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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