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恐龍法官?恐龍法律?

刪除「易以拘留」,台灣的人權保障更進一步有感

◎ 周俞宏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社會秩序維護法》(下稱《社維法》)修正案,將該法第20條第3、4項有關違序人逾期繳納罰鍰,得聲請「易以拘留」之規定刪除,讓過往無力繳清罰鍰,可能被「易以拘留」的情況,正式走入歷史。所謂「拘留」,是指把被處罰的人關在警察機關的拘留所內,誠如李俊俋立委在質詢時所述,「逾期繳納罰鍰,即得聲請易以拘留,難道沒錢就該關嗎」?這道理看似簡單,可是修法卻花了漫漫數年,甚至刪除後並未引起社會太多重視。

據報導民進黨團認為《社維法》沿自行憲前就已經公布施行的《違警罰法》,有通盤檢討必要,尤其「易以拘留」規定,不符比例原則,故提案刪除。《社維法》的前身《違警罰法》,賦予警察相當大的執法權限,甚至可管到頭髮、服儀,被戲稱為「違反警察的想法」,乃戒嚴時期極富爭議的法律之一,其中警察官署得裁決拘留的規定,接連被大法官釋字第166251號宣告違憲,因此催生了《社維法》。

《違警罰法》被宣告違憲後,學者大多主張刪除拘留規定,認為在行政裁罰中,不宜維持拘束人身自由的規定,且徒刑於監獄中執行,具有矯正性質,並有法務部矯正署規劃矯正政策,可使受刑人改正陋習,復歸社會,但拘留逕由警察機關在拘留所執行,無論人員訓練或場所設備,均略遜一籌,恐無法充分保障人權,故各國立法趨勢多不採拘束人身自由的行政罰。

道理簡單,一等數年:無奈《社維法》在多方折衝下,不但保留了拘留的規定,更在該法第20條第3項明定逾期繳納罰鍰,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導致無力繳清罰鍰的人,可能遭到「易以拘留」,失去人身自由。當然,釋字第166及251號已具體宣示,拘束人身自由的處罰,應該由法院依法定程序為之,《社維法》亦據此明定「易以拘留」,應由法院裁定,故法官自始就是第一線把關《社維法》執行的單位,也是對此不合理規定感受最深刻的人之一。

從民國101年起,就有法官認為「易以拘留」規定,讓欠國家錢的人,用自由抵償,有違憲之虞,乃停止訴訟程序,聲請釋憲,但最後被大法官以決議不受理收場。嗣後陸續有其他法官質疑此規定違憲,加入聲請釋憲,以筆者任職的嘉義地院為例,總共有6件易以拘留案件停止審判,等待釋憲,可以想見這幾年來因無力繳納罰鍰而被易以拘留之案件,應不在少數。所幸李立委大聲疾呼,「明顯違憲的東西就該處理掉,等到被宣布違憲就難看了」,終於在108年即將結束之際,迎來了修法刪除「易以拘留」的規定。

近年來社會對司法不滿,把從事審判工作的法官揶揄為食古不化的「恐龍」,筆者忝為其中一員,理當反躬自省,無意反駁。然而司法個案的爭議,可能源自法律規定本身,廣至烏龍告發、破案績效及怠惰偵查等各個環節,隨便找個戰犯,簡單推給法官了事,能否解決問題,頗值深思,趁此修法之際,借此一隅,祝賀台灣的人權保障更進一步,也聊表恐龍法官也有撼動恐龍法律的念頭與心意。

(作者為嘉義地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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