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也談兩岸律師交流

◎ 尤英夫

貴報刊出江榮祥律師投書「律師法修正通過後」一文,提到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高層熱衷兩岸交流,卻始終未就台灣人民李明哲等人訪中「被失蹤」表明立場云云。本人想表示一點意見。

民國九十一年九月本人曾在全國律師雜誌發表「論兩國的律師交流」,認為台灣與中國律師的交流,有助於對彼此國家法律規章的相互切磋認識,但難免因為法律是國家主權下的產物,法律不可能脫離國家主權而存在,只要涉及對方的法律,就一定會觸及國家的主權,也因此不得不承認對方國家的存在及尊重對方的主權。不要說我們與中國律師界的交流是如此,跟世界各國的律師界交流也是如此。該文繼而批評我國與中國律師界的交流中,有些缺失需要改進。

也就是政府有很多法令規範交流活動,諸如「民間團體赴大陸交流注意事項」、「邀請大陸地區專業人士來台從事活動須知」、「接待大陸人士來台交流注意事項」等都是。但是很多與中國交流的團體,可能不知道這些規範交流法令的存在或是忽略它的規定,律師界也是如此。對於當時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及台北律師公會被廈門律師公會二度放鴿子,應該沒有依規定在邀訪結束後函送有關機關備查。

立法院最近剛通過律師法的大修法,但是第一條第一項「律師以保障人權、實現社會正義及促進民主法治為使命。」仍然未變動。既以保障人權為使命,如果我們的律師公會到中國去做律師界的交流,何不請教或問問中國律師,中國憲法明定「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那麼李明哲等人的人權是否受到「國家尊重和保障」?

附帶要說明的,本人所著《中國律師制度概論》一書出版後,對岸曾改為《台灣律師制度概論》,此一改名雖未徵求本人意見,但本人還是認同,因為談的全是台灣的律師,中國當時也還沒有律師制度,律師制度早在中共建政之初就被廢除。

(作者為律師,著有《中國律師制度概論》、《中外律師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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