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樂生療養院:從文化公民權再思考

■蔡旺洲

一九九四年十月份,文建會發起社區總體營造,至今正好屆滿十週年。今年文建會陳其南主委上任以來宣示發起「文化公民權」運動,文化公民權似乎成為文建會未來施政主軸,甚至可能是最高指導原則之一。

文化公民權若從「權利」層面觀察,意味著官方提供的文化服務被視為公民權的一部分,即以平等、社會正義為最基本的考量點,那麼社會大眾(公民)應該一律平等地享有親近文化資源的基本權利,文化主管部門則與社會大眾共享文化資源,並合力謀求文化事務的永續經營。

文化公民權若從「義務」層面觀察,則意味著社會大眾(公民)應該採取主動的態度與做法,除了主動關心並參與文化事務之外,並且投注必要的努力於文化事務的經營。那麼以古蹟保存與再利用為例,若社會大眾主動參與其過程,並且藉此凝聚以形成共同意識,進而投注努力於其中,則可算是文化公民權的具體實踐。

權利與義務是現代公民權的一體之兩面,缺一不可,若檢視文化公民權內涵也是如此。陳主委對於文化公民權的詮釋,主張社會大眾應排除族群與意識形態之糾結,共同創造美好的生活環境,並且凝聚台灣文化公民意識。那麼,台灣的現況是,社會大眾(公民)並不缺乏關心文化事務的「熱情」,但是卻一直缺乏「管道」參與文化事務的形成過程。若文化主管部門在過程之中閉門造車,甚至是黑箱作業,完工啟用之後才要求社會大眾參與其中,那麼在殘缺的參與(公民權)之前提下,又如何達成完整的文化公民權呢?

回到樂生療養院事件本身來看,近幾個月以來,民間努力的方向即可以視為開創民間主動參與的可能性,是一種自主的、有啟發意義的民間力量凝聚過程。相對於抽象不易理解的文化公民權理念與學術語言,這樣的過程在實踐面將產生良好的示範作用,值得鼓勵與支持。很可惜地,近幾個月以來,我們依然看不到政府主管單位的善意回應,不論是在地的台北縣政府,或是中央主管古蹟業務的內政部,都以各種理由推諉其責任,令人失望之至。

若本事件最後的發展結果是任由樂生療養院毀於怪手拆除,如同過往其他失敗的古蹟保存經驗一般,那麼正好印證了一件事情,那就是:陳主委提倡的文化公民權理念看似具有相當的前瞻性,然而,在執行的實際面卻跨不出文建會;或者應該說,文建會依然解決不了各級政府部門長久以來把文化事務當作裝點門面的虛榮心態,或是振興地方觀光產業的工具實用心態。因此,當政府部門面對樂生療養院這樣的案例,便直覺地認定其缺乏用以裝點門面的價值,也很難創造觀光產業價值,進而論斷樂生療養院的「最終價值」。因此,我們看到的是,各級政府部門近幾個月以來遂以不聞不問的態度面對社會各界指責。

但是,樂生療養院是否保存的議題本質,卻是道道地地的「人權」展現,其最終價值並非裝點門面的虛榮心態或振興地方觀光產業的工具實用心態,可以與其相提並論,其與陳主委提倡的文化公民權理念可謂是不謀而合,具有相互印證之效果。那麼,令人疑惑的是,我們整體的國家文化政策到底要不要朝向文化公民權的理想境界發展呢?抑或是文化公民權到最後,只能落得作為「裝點文建會門面、振興文建會價值」的政策論述工具而已。

(作者蔡旺洲╱博物館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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