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當樁腳改以賭盤操作賄選···

◎ 王洲明

高屏地區已陸續查獲選舉賭盤;最高檢察署統計,已破獲五十三件總統、九件立委地下賭盤。統計與比較「六次總統」與「歷屆地方公職」賄選樣態,總統選舉之賄選逐漸走向「賭盤」方式為之。探究其原由不外是:

一、選區單一:總統選舉係全國單一選區、候選組數又少,樁腳採用賭盤樣態與選民對賭,勝負賠率簡單易懂,容易散播推銷。

二、「賭盤與賄選」涉犯刑度不同:前者係犯普通賭博罪,罰千元以下;做莊賭場圖利或聚眾賭博,三年以下、得併罰三千元以下(刑法第二六六條);後者係犯總統選罷法(第八十六條),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得併新台幣百萬至千萬罰金。

三、檢舉「賭盤與賄選」獎勵制度差很大:檢舉賭盤,無獎勵制度,缺少檢舉誘因;而檢舉賄選,最高一五○○萬、最少還有五十萬。

所以,為了規避總統選罷法之重罰,總統選舉之樁腳漸改以低風險的「賭盤」模式操作。賭徒分析,備妥數十億或百億資金,如以「高倍賠率」操作八十萬名賭客,選情即可能瞬間翻盤

選舉迫近,要修改刑法與總統選罷法絕對來不及;因應賭盤猖獗,法務部應增修「賄選犯行例舉」與「鼓勵檢舉賄選要點」。將賭盤樣態列入「賄選犯行例舉」,其罪刑刑度比照賄選罪;且應將檢舉賭盤列入「鼓勵檢舉賄選要點」,讓檢舉賭盤者有獎金可拿,強化檢舉誘因。

(作者為反賄選研究室負責人,台中市選舉監察小組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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