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運動是娛樂嗎?

◎ 程仁宏

這幾天楊蕙如的網軍事件引發討論,也連帶挖出楊蕙如二○一八年舉辦WTA女子職業網球台灣公開賽,向國營事業台灣菸酒公司、台灣銀行等公司募款外,此活動對外發售門票,被立委質疑沒有繳納娛樂稅之嫌。娛樂稅是什麼?娛樂稅收得合理嗎?

娛樂稅在民國三十一年制定,當時為「筵席及娛樂稅法」,針對電影、戲劇、書場、球房等課徵;三十六至五十一年增列:舞場、歌場、撞球場、溜冰場、魔術及馬戲等項目;六十年增列高爾夫球場及保齡球場,刪除球房及溜冰場;六十九年將原本之「筵席及娛樂稅法」取消而制定「娛樂稅法」,針對下列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是娛樂活動徵收娛樂稅:一、電影。二、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三、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四、各類競技比賽。五、舞廳或舞場。六、高爾夫球場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

由娛樂稅法條文規定,各種競技比賽是要課徵娛樂稅,故楊蕙如舉辦的WTA女子職業網球公開賽是符合課徵規定。綜觀全部課徵娛樂稅的項目,大體上確是屬於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獨獨「高爾夫球場」被列為「娛樂場所」顯得非常突兀,高爾夫協會許典雅理事長曾於九十九年赴監察院陳情,指出高爾夫已列為奧運、亞運及台灣區運正式比賽,體委會也認定高爾夫為運動項目,連經濟部都認定高爾夫球場為運動球場,卻課娛樂稅為不合理稅制。

財政部在監察院調查時表示:羽球館、游泳池及騎馬場是顧客進入運動,無須課徵娛樂稅;但也未能尊重體委會認定高爾夫為運動項目,甚至認定「經營海釣娛樂漁船,供人垂釣」因其為海上交通工具,故免徵娛樂稅;但是「高爾夫球場提供球友的電動車」也要課娛樂稅,這合理嗎?

高爾夫是運動而非娛樂,財政部「一國兩制」的娛樂稅,不僅不尊重主管機關的認定,有為課稅而課稅之嫌,這是不合時宜的稅制,課稅也該名副其實。

(作者為消基會名譽董事長、文化大學教授)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已經加好友了,謝謝
歡迎加入【自由評論網】
按個讚 心情好
已經按讚了,謝謝。

編輯精選

載入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