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禁止蒙面太超過

◎ 廖緯民

十月四日,林鄭月娥會同行政會議,首次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港府認為示威者遮掩面部造成肆無忌憚地違法,期望透過禁止蒙面的嚇阻作用,促使香港市民和平表達訴求。

嗣後反對聲浪不斷,十月十八日晚,香港多區市民響應網路號召,發起十八區共同活動,築起橫貫市區的人鏈以反對新制。十一月十八日香港高等法院判決,指摘港府引用「緊急法」推行「禁蒙面法」為「違憲」,其「超出合理所需」。香港警方隨即宣布暫停執行有關法例。法院十一月廿日的後續實質審理結果尚不可知。十一月十九日報載:大陸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表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是否符合『基本法』,只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判斷和決定」。而國務院港澳辦更指斥香港高院判決是「公然挑戰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權威和法律賦予行政長官的管治權力,將產生嚴重負面社會政治影響」。林鄭月娥則表示案件尚在進行中,不宜解釋和評論。「禁蒙面法」的正反聲音都有,如何判斷其得失?

禁止集會遊行中的蒙面行為,西方國家亦有法例。如法國今年四月強化當地的「反蒙面法」,禁止任何人配戴面罩參加遊行。德國早於一九八五年即訂有「禁止蒙面法」。美國多個州長久以來也都設有「反蒙面法」。筆者在此介紹一份德國國會甫於去年十二月公布的學術報告,其中提出「禁止蒙面法的合憲性操作」,其判斷蒙面行為是否真的必須禁止的依據有四:遮蔽的方式、遮蔽的意圖、遮蔽的對象,以及遮蔽與集會主旨的關聯性。

簡單說,遮蔽的方式如果在客觀上並未阻礙警方的辨識,便非違法;比如以透明塑膠遮臉、或身分早為警方熟知。遮蔽的意圖必須依總體判斷,確認在於阻礙警方的身分辨識,否則便非違法;比如冬天示威簡單以圍巾繞過臉部,或夏天戴上大副墨鏡即難認違法。遮蔽的對象如非警方或示威主管機關,即非違法;比如其政治對手有暴力紀錄、且在現場錄影,或有外國媒體在場拍攝、而其本人或家人有遭受報復之虞。遮蔽的旨趣如果與集會示威的主旨相符,即非違法;比如戴上骷髏面具參加反戰示威、穿上全身式防輻射衣參加反核遊行…等等。總之,禁止蒙面涉及揭露人民的隱私、拘束其行動,並直接壓制匿名的言論自由,不宜過度執行。

(作者為中興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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