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動物園與太陽花

回歸法治 是非論辯才有意義

◎ 趙士瑋

據自由時報十一月五日「拒刷臉進動物園 中國受理首宗人臉辨識訴訟」報導,中國浙江省一名民眾由於拒絕註冊人臉識別,遭當地一座動物園禁止入內,於是向法院提告,主張園方強制蒐集個人臉部特徵資料之行為,違反中國消保法第二十九條「合法、正當、必要」之要求。這起案件雖小,卻是讓我們重新認識「法治」真諦與價值的大好機會。

類似的案件,如果換成台灣,法院審查時也許會參考司法院釋字第六○三號解釋建立的標準。該號解釋中對於換發身分證強制按指紋的政策,大法官認為人民隱私權的侵害,和政府宣稱的治安等目的相比,有過當之嫌而違反比例原則。換言之,人民權利並非完全不得限制,但重點在於限制的程度,這就必須依照個案情形,考量目的、手段而做權衡判斷。

中國消保法雖然也有前述類似比例原則的明文規定,但在「動物園刷臉案」中實際操作起來,卻是法院還沒審查,就人人都知道結果了。蒐集人臉辨識資料有利政府統治,動物園聽命於政府(這雖然是假設,但完全合理),所以動物園當然可以要求入園民眾刷臉註冊。我們並不需要期待法院真的按照比例原則的精神做公平審查─畢竟中國最高法院院長可是公開表態拒絕司法獨立!「合法、正當、必要」的規定,在中國會變成:政府的要求就是法律,所以當然合法;人臉辨識有利統治,所以正當且必要。法院在判決書中,固然還得論述一番,以杜悠悠之口,但是你知我也知,這就是標準的「先射箭後畫靶」。

所謂法治,說到底不外乎司法機關堅持不未審先判的底線。例如判斷政府侵害人民權利是否過當,此時法律不為政府、也不為人民服務,只依案件事實理性思辨,法院的心證沒有人可以左右。日前太陽花學運國賠案,國民黨人士稱其為「政治判決」,暗示法院是先支持民進黨,才寫判決加以合理化,這對於法治是何等嚴重的指控和羞辱。如果真有此事,我們和中國有何兩樣?對於判決可以不認同,但是否定背後的法治精神,已經直接挑戰我們最核心的立國基礎。

(作者任職法律事務所,台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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