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一個香港 兩種緊急狀態

◎楊宗新

自香港開始「反送中」抗爭以來,外界就一直在關注,中國是否會為了平息紛爭,讓香港進入緊急狀態。這樣的揣測,在港府於十月四日實施《禁蒙面法》後,更加甚囂塵上,因為該法的立法依據《緊急法》,規範了進入緊急狀態的若干條件。

《緊急法》係在近百年前由英殖民政府制訂,已逾五十年未曾使用,許多港民都難以想像該法會有重出江湖的一天,以至於在十月前,各界討論香港是否可能進入緊急狀態時,都是從《基本法》中尋找法源。

在《緊急法》下,只需出現危及公共安全的狀況,便可由港府宣布緊急狀態,效力是制訂各種緊急性規例;而在《基本法》下,則須出現危及國家安全的狀況,才能由中央層級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宣布,效力是將中國的法律直接適用於香港,使後者失去特殊地位,淪為與一般省份無異的內地化行政區。

許多評論認為,《基本法》既將緊急狀態權賦予全國人大,則《緊急法》讓港府能自行開啟此狀態,顯有牴觸。持這類觀點者,應是不熟悉中國在接收香港後,如何讓原有法律與現行法律接軌的過程。為了維持法律體系穩定性,中國在香港回歸前,便已開始著手審查現行法律是否牴觸《基本法》了,《緊急法》則是在審查委員會確認無虞後,才被保留下來的。

至於認定兩者未牴觸的原因,在於兩模式本不相同:《基本法》注重國家安全遭危害,《緊急法》注重公共安全遭危害。因此,真正該質疑的,是緊急狀態做為一種不得已的非常手段,在香港卻只要發生諸如違法集會遊行等「公安事件」便可進入,門檻是否太低?個人推測,這是中國在理性評估下的有意為之。

正因《緊急法》開啟緊急狀態的條件容易,對當局而言,是一項有利的統治工具,兼且它是英殖民政府留下的,即使動用,也可將民眾怨氣轉移向英國。反之,若在香港一回歸,便將《緊急法》廢除,之後要想再制訂類似法律,必然遭遇極大阻力。

因此,在「以備不時之需」的心態下,中國刻意保留了《緊急法》,使香港出現兩種緊急狀態模式併行的罕見特例。

(作者為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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