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僱傭關係」顧得了外送員?

◎ 許裕承

在接連兩位外送平台外送員因車禍過往後,勞動部可以說是大張旗鼓地勞檢並認定外送平台業者(以下簡稱業者)與外送員為「僱傭關係」,但真的是這樣嗎?

勞動部認定的理由,不外乎是以業者得指定工作時段與穿戴品牌於身此兩者為斷,在關鍵的指定工作時段上,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號之意旨,是否為勞動契約,需視得否自由決定勞務給付之方式(包含工作時間),但該釋字的判斷標準是最麻煩的「個案認定」,以這個標準來看被勞檢的U業者與F業者,兩家業者的自由度仍然是有差距的,但就算是這樣,至少都可以自由地排定班次等相關事項,所以勞動部認定的見解,是否會被法院買單認定為有僱傭關係,個人認為還在未定之天。

將外送員納入僱傭關係之下來適用勞基法真的就能解決外送員面臨的勞權不足問題嗎?用固化的法律來規範新型態多變化的產業型態,就好像二戰時期法國用馬其諾防線對抗德軍的閃擊戰一樣,結果可想而知。真的保障外送員的勞動權益,不如輔導外送員成立工會,以勞動者集體的力量來與業者協商,如此一來反而更能即時且確實地回應外送員的權益需求。

(作者為中正勞工所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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