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共和國》姜皇池/南方澳斷橋的1億2千萬漁民補償

南方澳跨港大橋倒塌,堵住唯一進出口,造成多艘漁船無法出港作業。(資料照)

姜皇池/台大國際法教授

南方澳跨港大橋發生斷橋意外。(資料照)

米塔颱風來勢洶洶,所幸未造成重大損傷,正當多數北台灣人民感到「賺到」一天颱風假之際,南方澳跨港大橋卻來驚天一斷,而由此斷橋浮現的:不單單是眾多的英雄,亦伴隨著諸多的不解與困惑。

除在第一時間冒險救人的加油站員工外,國軍、警消、海巡及有關政府人員,同樣在第一線,夜以繼日,不眠不休,搶救人命、搶修港道、收拾善後,凡諸種種,絕對值得國人給予喝采與感激。此間海軍在搶救與搶修港道之貢獻,有目共睹,除及時並立即動員外,整體規劃與執行在預定時程內即圓滿達成預計任務,看到那些浮腫眼皮下的堅毅表情與成果,讓人對「執干戈以衛社稷」的國軍,信心重燃。

儘管如此,回歸事件根本,南方澳跨港大橋竟是說斷即斷?雖有颱風且伴隨低度地震,但做為漁港指標性建設,在無毀滅性天災之際,發生如此「斷橋」,誠非吾人所能想像。基此,從設計、建造、檢測至維護,環環節節,若有故意過失之單位或個人,自當負起賠償責任。最低限度內,就現有資訊判斷,港務公司受託管理維護跨港大橋此一重要交通建設,卻未善盡相關維護管理責任,應與受損各方協商賠償事宜,誠屬合理。

縱然假設本事件確屬「人禍」,且港務公司就管理維護跨港大橋和港道而言,又屬公權力之行使,則在此範圍內,即應依國家賠償程序辦理。當然,得依此請求賠償者眾多,無法一一列述,但令人費解者,交通部會同農委會、漁業署等單位,擬給予因無法使用航道之南方澳港漁民,共一億二千多萬元補償。此非謂困在港內不能出港之漁民,不應向港務公司求償,然此一金額,容有疑義。

從部會權責分配而言,漁業署做為漁業主管機關,就此事件,是應站在漁民立場,為漁民謀最大利益,然凡事有其限度,「過與不及,皆有失之」。檢視跨部會提出之補償方案:「以漁船產值為每天每噸八百八十元,再乘以漁船總噸數,做為每日補償金,未出港日數以四天核計。」主要問題如下:首先,從賠償角度基礎觀察,一般原則是必須提出所生損害具體事證,然後給予賠償,然目前直接決定以產值做為「補償」根據,為何係以「產值」做為數額?理由何在?

第二,即便以產值做為計算方式,「每天每噸八百八十元」是如何算出?檢視公開資料,縱以近來宜蘭縣近海漁業最高產值二○一七年的三十億餘元為根據,該年宜蘭縣漁船總噸數為三萬五○五四噸,則所算出漁船每天每噸之產值約為二百三十五元左右。在無進一步詳細資料或損失證據前,此種計算方式或顯屬粗糙,然此初步結果,與補償方案相差竟近三倍,反令人好奇:是基於什麼基礎,提出每日每噸八百八十元方案?

第三,不能出海之漁船,固仍需支付所聘漁工酬薪,是屬於其損害,可列入補償;然捕魚活動所將耗費之油資、餌料、船東和船長等幹部所耗費之心力,甚至「運氣」及種種其他作業成本,都是最終產出「產值」所需支付者。漁船「休息」這幾天,漁民並未付出該等心力或成本,是否得逕以每噸八百八十元賠償,亦有所疑義。

對於因公有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有欠缺,所導致損害應予以賠償,吾人深表贊同,特別是近海漁民更是國家須予特別照顧之一群,固當從寬;但此種漫天賠償或補償之先例一開,則國家制度將彷彿裝飾,而藍綠竟然噤聲,各方亦復無語,著實令人感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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