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文資法?還是障眼法?

■ 張瓏

按中正紀念堂於民國六十九年完工並對外開放參觀,迄今為二十七歲,管理機關為國立中正紀念堂管理處,並隸屬教育部。台北市文化局於今年三月為因應其外牆拆除之爭議,乃迅速依文化資產保存法(以下簡稱文資法)第十七條規定,將其指定為「暫定古蹟」,依該條規定,「暫定古蹟」於審查期間即視同古蹟,應予以管理維護。

嗣中正紀念堂管理處暨教育部於五月十九日辦理中正紀念堂更名為「國立臺灣民主紀念館」之揭牌儀式活動,於本堂南北兩側壁面懸掛大型活動布幔,五月二十日遭台北市政府以違反文資法第三十條規定為由,依同法第九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處以新台幣十萬元罰鍰,隔日再連續處以新台幣二十萬元罰鍰。五月二十二日市府又依上開法條規定,主動強制拆除該布幔。市政府之處理方式,實多有可議之處,說明如下:

一、依文資法第三十條規定,「營建工程及其他開發行為,不得破壞古蹟之完整、遮蓋古蹟之外貌或阻塞其觀覽之通道(下略)」,所謂「營建工程」按營造業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係指土木、建築工程及其相關業務。至於「其他開發行為」,則為其他與營建工程有關之開發行為,並對古蹟有不良之影響者而言。中正紀念堂目前雖有進行部分修繕工程,惟其懸掛布幔行為,乃是為更名之揭牌儀式活動,與修繕工程無關,實無法以文資法第三十條及第九十七條規定處以罰鍰。

二、有關市政府連續處以新台幣二十萬元罰鍰之行為,按文資法第九十七條第二項規定,「有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情形之一,經主管機關限期通知改正而不改正,或未依改正事項改正者,得按次分別處罰,至改正為止;情況急迫時,主管機關得代為必要處置,並向行為人徵收代履行費用(下略)」,本條規定為「行政罰」之一種,與「執行罰」不同,執行罰得依行政執行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處以怠金仍不履行其義務者,執行機關得連續處以怠金」,而該條項係規定「得按次分別處罰」,亦即應依每一次限期改正之通知行為,而不改正者,分別予以處罰,而非就第一次限期改正通知處罰後未改正,立即再予連續處罰,爰市政府連續處罰之行為,已違反該條項之規定。

三、又市政府主動強制拆除該布幔之行為,依前開文資法第九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係於「情況急迫時,主管機關得代為必要處置」。所謂情況急迫,係指古蹟有立即遭破壞或毀損之虞,非經主管機關代為必要之處置,無法排除該危險者而言。此次懸掛布幔之行為,似無法看出會對中正紀堂造成急迫性破壞或毀損之虞,爰市政府似亦無主動強制拆除之必要性。

台北市政府此次之裁罰行為及強制處置,實有上述多項未符法令之處。惟歸根究柢,仍在於中正紀念堂目前「暫定古蹟」之性質,應早日獲得確定,儘速完成其古蹟審查程序,以免衍生更多爭議。

(作者為文建會法規會參事)


導遊的話

■ 陳孟和

我是在火燒島被關了十五年的五○年代白色恐怖受難者,三年前第一次看到出土的檔案,自己的案件原來判了十年,送到蔣介石的簽呈卻被在「十」字下劃上斜線加五,非常吃驚!當時硬湊成同案的難友劉占睿、劉茂己、黃瑞聰、劉天福四人,都是二十出頭優秀的年輕人,卻於一九五二年八月二十四日被槍決。

十五年漫長流放牢獄歲月之後,我回到台灣,卻像進入更大的監獄,家庭破碎,工作在特務監視下持續更換,幸得難友互助,也曾經因日文之便擔任來台日本旅遊團體的無照導遊。

這個月十九日,我再次走進以前的「中正紀念堂」,為了參加「再見,蔣總統!」的展覽開幕式。但是我卻在現場聽到許多日本觀光客抱怨「看不到衛兵交接」,更不了解所謂「民主紀念館」更名由來及展示內容。

我憂心這些觀光客將留下負面印象;同時,身為一位受難者,心情非常難過。借助貴報,我擬了一份說明,希望拋磚引玉,由政府或主辦單位在現場發給觀光客,尤其是帶隊導遊,化解困惑,並為台灣盡一點宣揚義務,大意如下:

敬致遠從日本來台灣旅行的客人:

這一次「中正紀念堂」自五月十九日改名為「台灣民主紀念館」,展示內容正在更新中,目前的特展「再見,蔣總統!」是展出戰後台灣從一九四九年開始,歷經人類歷史中最久的三十八年戒嚴,其中包括蔣介石主導的二二八大屠殺事件,以及之後發生眾多的獨裁專制、人權迫害、人命屠殺等歷史事件的證據、文物。不論任何一項,都可以說明蔣介石不是中國國民黨所謂「人類救星」、「世界偉人」、「自由燈塔」、「民族長城」等神話的證據。

二十一世紀的台灣,是一個邁向自由民主的國家,雖然如此,為什麼把殺人元凶、自由民主破壞者,當做無上聖人來供奉,是不是很滑稽?令人啼笑皆非!您們會不會這樣想呢?

各位從遠處而來,想參觀衛兵交接的來賓,一定感覺有些遺憾,但是大直忠烈祠還看得到,不無小補。如果您想看到日本退出台灣後的台灣歷史,真正深入了解台灣在民主化之前的悲慘命運,這裡,就是個最理想的地方。請您仔細看看六十年來台灣被掩蓋的歷史,是否會與我們有同樣的感動!

(作者為高齡政治受難者關懷協會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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