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會計師談境外資金回台專法

◎ 莊世金

最近立法院通過了一部專法「境外資金匯回管理運用及課稅條例」(以下簡稱境外資金專法),有幸代表會計師公會稅制稅務委員會出席該專法的公聽會,該次公聽會由立法委員何志偉主導召開,也召集了財政部、金管會、經濟部等代表,試圖來理解現行規定有何窒礙難行之處,或有何不足的地方。

依照境外資金專法規定,個人及營利事業匯回,得選擇用現行法,或依據境外資金專法規定課稅。這樣規定也只有免除現行行政處分補稅處罰,尚不及於刑事責任。這些錢雖然在海外,但會不會資金回來後,不小心而觸犯到洗錢防制法的刑事犯罪?在專法的邏輯概念中,資金回台也只碰到行政罰,完全不考慮是否觸犯刑事罰。司法是審判獨立的,檢察官起訴會形成心證,那是行政的稅官難以理解的,況且實務上不乏檢舉,事後難逃被清算。行政院只要發個解釋,依境外資金回台專法申請者,視為納稅義務人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依照稅捐稽徵法第四十八之一條免去行政處罰及刑事責任,這樣就能解決投資者的顧慮。

再者,我們可以理解政府想要管制境外資金的去處,所以規定了回來的錢一些比例,要怎麼運用,問題是這樣一規定,境外資金還會回來嗎?若是政府希望資金不進房市,那就下個禁止條款已足,現在這樣子的規定方式,透過投資國內公司,即符合法令的要求,難保投資的國內公司,在境外資金專法審核過後,不會變成建商再來運作炒房地產。規定得死死的,境外資金可能無法接受就拒絕回台了。

為何以前台商寧將錢繞到海外成立境外公司放在OBU帳戶,也不要進入台灣經濟金融的體制內?或許問題是出在台灣的稅制架構及基礎經濟設施的問題。政策配套沒有到位,制度即無法發揮該有的效果。故宜使失衡的法律、政策回歸正軌,這樣才是長治久安之道。

(作者為會計師,新北市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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