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對抗國家機器要有方法

◎ 廖緯民

「國家機器」(state apparatus)一詞最近甚囂塵上。在台灣,政治人物指控政府特勤人員偷拍私人活動;在香港,示威群眾指控便衣警察混入人群拍取示威者摘下口罩的面貌。國家機器其實是一個政治術語;按照馬克思列寧主義的解釋,國家機器是一個階級統治另外一個階級的工具。其含意含義是,統治階級必須建立一整套法律、制度、執法機構,並藉此實現對被統治階級的統治與鎮壓。似乎,司法是國家機器最重要的組成部分。筆者嘗試從個資法的角度來說明現代司法與所謂國家機器之間的關係。

個人影像被公權力設置或攜帶的媒體拍攝,應是現代生活中最典型的國家機器監控場景。以下引介一個德國法院實際案例來說明其中的法律論證。

二○一二年一月廿一日在德國布克堡,約有五百名支持同志運動的群眾遊行示威。然而同時,網路上亦有右派反對民眾號召反制。示威者依照既定路線遊行,之後在市政府前廣場進行主張宣告。警方判斷雙方可能會有衝突,於是調來蒐證車在旁準備。此種蒐證車可以從車頂伸出高約四公尺的攝影鏡頭,伸展時間約需要四十秒。當天則只伸出約一半高度;且警方宣稱鏡頭並未啟動拍攝。該活動最終以和平收場。示威者事後向法院提起告訴,控告警方蒐證車的拍攝侵犯其集會自由。漢諾威行政法院接受此一觀點,因為基本權包括此種示威者的「內在性集會自由」。直言之,當警方製作或傳輸集會活動的影像或聲音時,必然會造成示威者一種自由受到壓制的內在感受。雖然集會當天警方並未實際進行拍攝,但是由於距離太遠,示威者無法判斷警方是否開啟鏡頭,所以單單伸出一半高度已經足以產生壓制自由的作用。

漢諾威行政法院此一判決,其法律依據源自德國聯邦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b條第1項第3款:(1)以光電設備監視公共通行處所(錄影帶監視)僅於下列情形有其必要,且無事由足認當事人值得保護之利益應優先者為限:…3.為具體確定之目的而保護相關之合法利益。警方無具體確定之目的,不得任意使用監視錄影設備;尤其集會遊行涉及基本權,其保護範圍更深及內在性自由不得侵犯。本案中,尚未有具體公共秩序被嚴重危害、亦未有生命財產受到即時威脅,警方即不應輕易使用攝影機具。

由以上德國案例顯示,現代法律已足以妥善處理百年來所謂國家機器監控人民的問題。政治人物或示威群眾對此的議題化,個資法已足以提供細緻的評判。民主政治如果無法落實到法治實務建設,文明秩序就無法提升。台灣實不宜再拖延個資法的施行與開展。

(作者為中興大學法律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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