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F-16V與補償貿易

◎ 曹耀鈞

日前有論者提出觀點,認為政府應該把握美國售予我國F-16V戰機的機會,要求美國對我國進行「補償貿易(OFFSET)」等評述。在此提出另一個層次的看法,提供政府相關決策參考。

其實,所謂的「補償貿易」或補償交易,一直是國際間國防部門的一個特殊現象,在一些國家,它們成為工業政策的一般工具,然後發展到包括旨在改善國防工業的間接國防補償貿易。政府依靠這些投資回饋和購買行為,獲得較新的技術知識,並為本國廠商提供所需的國防資本支出和其他高購買成本的產業品項,並進一步匡正外貿失衡。並且將其視為有機會利用補償貿易來快速啟動或發展特定行業(主要是那些依賴技術和創新)的途徑或作為建立基礎設施和國防升級。有的國家擁有發達的工業基礎和國內國防工業,會要求更高的直接補償貿易百分比,而許多發展中國家往往有較大比例的間接補償(如回饋蓋學校或其他基建設施)。

補償貿易的動機原始立意良善,但是實務上,有鑑於所涉行業的競爭性和秘密性,補償貿易則隱藏著貪腐的風險,這些風險可能會抵消了補償貿易可能帶來的經濟發展利益。在近年的國際研究文獻及國際廉潔評鑑上,「補償貿易」這個詞已成為一個較為負面的名詞,所以大多數國家採用了「工業參與」或「工業合作」等名詞來代替補償貿易,但是本質上仍屬相同。在國家的處境上,若我國政府在短期之內仍有工業合作的必要,因為在我國執行工業合作的任務是經濟部工業局,基於國際政府廉潔評鑑項目內涵,建議經濟部應儘速訂定工業合作廠商的法遵及反貪條款要求,而且要明確訂定主合約和子合約的違約相關罰則,並切實執行。

如此,方能使執行補償貿易(工業合作)的效能提升,一方面達到輔助國防部採購合約的實質工業合作正面效益,另一方面又可減低貪腐風險,為國家帶來較具體的效果。但是,長期而言,我國仍應逐年降低工業合作比例,才是更符合國際先進國家的水平。

(作者為台灣透明組織研究員、政府國防廉潔評鑑GI外部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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