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法官助理不是私人秘書

◎ 林俊寬

曾獲選辦案績效優良法官的新竹地院吳姓法官兼庭長,要求其助理幫忙規劃旅遊行程、訂機票、看房子,甚至出考題,還要找女兒的家教,把助理當私人家僕,經檢舉後,新竹地院以行為違反法官法及法官倫理規範,將全案送司法院法官評鑑委員會評鑑。之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陳姓法官性騷擾女性助理長達兩年之久,最後被職務法庭免除法官職務。可知,法院法官助理之問題不小。

法官助理之設置法源在地方法院係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第六項,依其規定地方法院於必要時,得置法官助理,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聘用各種專業人員充任之,故而各法院得視業務之需要,聘用法官助理,法官助理並非正式法院編制內之人員,而聘用之對象不限於法律專業之人員,而係包括各種之專業人員,例如工程方面或會計方面具有專業知識之人員,以因應法官審理各種不同類型專業案件之需要。上開法院組織法第十二條第六項明文規定:法官助理承法官之命,辦理訴訟案件程序之審查、法律問題之分析、資料之蒐集等事務。所以法官助理不是一般公司之「秘書」,幫主管處理大大小小的雜務。然而某些法官因法官助理非正式編制人員,其每年是否續聘,配置的法官有很大的影響力,導致權力關係強烈地不對等情況下,將助理視為個人秘書,有法官要助理草擬判決,此雖然不是法官助理的法定職務項目,畢竟還算是公務,然而有的法官則是交代助理處理私人事務,此已是明顯地公器私用,而法官助理為保住飯碗,多半忍氣吞聲,不敢抗拒。

為避免此種不公平的職場霸凌現象繼續發生,我們希望司法院嚴格要求法官職場之紀律,不得要求法官助理從事任何非法定的工作項目,而根本解決之道則是給予法官助理適度的工作保障。因此我們明確地建議,在法院組織法中明文規定,法官助理之續聘除非有法定事由外,否則原則上應予以續聘,而最終之目標,則是應將法官助理納入正式的編制內,給予一般公務人員應有的保障,如此方可杜絕法官對於法官助理職場霸凌之現象一再發生。

(作者為律師、大學兼任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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