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善待天然氣電廠

■ 衛斯里

京都議定書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公約(氣候變化綱要公約)締約方應使其受管制溫室氣體(包括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亞氮、氫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人為總排放量於二○○八|二○一二年(第一承諾期)內降低比一九九○年的水準低五%。」這六項氣體中以前三項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亞氮最為重要。可是您知道嗎?二氧化碳的最大產源在火力發電,幾佔所有二氧化碳產量約百分之七十,火力發電尤以燒煤的、燒油的為最主要的「貢獻者」。可是火力發電中還有一種乾淨能源,就是燒天然氣的。筆者有幸,曾在天然氣電廠工作,看到天然氣電廠經營之慘澹,也不禁想為其講幾句話。

民眾可能不知道,現下天然氣電廠之經營者,是與台電以合約制簽訂;而台電基於「成本考量」,天然氣電廠是每天可起停機,並作為尖峰用電調度使用。每天早上七、八點準備起機,到了晚上十點再度停機,週日或用電離峰並不生產。看看這種發電方式,每日起起停停,夏季運轉十四至十六小時,冬季運轉十二至十四小時,產能無法提升,日日起停機折耗,導致天然氣發電業者無不虧損累累,再加上政府對乾淨能源無明確之政策,近年來更因天然氣之成本遽增,但因電價不得調升,大概再沒幾時,天然氣電廠得關門大吉了。

最近環保署欲立法管制汽機車停車一定時間需熄火,以減少廢氣排量,筆者基本上樂觀此發展,但對於二氧化碳大宗貢獻者之燃煤燃油發電,環保主政機關更應關注,立法提高天然氣發電比率,而非僅以概稱之火力發電,甚或不聞不問任由其自生自滅。尤其重要的是,應該讓天然氣發電能維持全日連續運轉,降低業者之成本,協助其經營,使其能生存,是環保主政機關應做的事,千萬不能以「基於成本因素」,讓乾淨能源的天然氣發電聊備一格。

相信環保官員們知道,當天然氣發電每天起起停停時,有一些管制之環保廢氣諸如氮氧化物,也在起停機之同時大量產生吧!

(作者為環安工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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