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皆不會成罪致凸顯台灣之可貴

◎ 吳景欽

金融時報報導,國台辦對旺中媒體下指導棋,陸委會請求檢調機關對是否涉及國安犯罪為調查,而旺中也對報導與轉述者提告。惟此新聞所指,即便是真,也難成罪,而任何人的轉述,亦不會成立誹謗罪。

面對金融時報的指證,旺中似有必要說清楚、講明白,以釋各界之疑。惟若此事進入司法程序,因刑事訴訟法有不自證己罪權的保障,故偵查機關不能強迫被告提出自證清白的證據,應自行蒐證。惟媒體報導,僅算是傳聞,不可為法庭的證據,檢察官必得找到匿名受訪者為訊問。但保護新聞來源,是媒體最須堅守的原則,故要報社洩漏匿名者的個資,並接受詰問,就屬不可能的任務。這也注定金融時報所指之事,只能是個難以證明真偽的報導。

退一步言,就算檢察官查有屬實,但是否會觸犯國安法第五條之一第一項,即法定刑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罰金的危害國家安全罪呢?

因此罪自一九九六年增訂以來,就一直有違反明確性原則的質疑。如於客觀上,規定要為中國發起、資助、主持、操縱、指揮或發展組織,這些用語皆屬模糊,且到底是要資助、操縱什麼行為或發展什麼組織,立法者皆未明確定型,就使此法條的處罰範圍極具有彈性。更糟的是,此罪於主觀上,雖限定須有危害國家安全或社會安定之意圖,但此等用語更屬空泛,就易陷入處罰內在思想的危險。故為避免對人權造成嚴重侵害,就須限縮解釋,則金融時報所指涉者就算是真,若媒體只是被動接受對岸指示,或有違新聞倫理,但要說是操縱或發展組織,甚或危害到國安,顯也太過,要成立國安法的犯罪,實屬微乎其微。

若報導難以證明真假,則轉述的媒體或個人,似得面臨誹謗罪的究責。惟根據大法官釋字第五○九號解釋的善意傾向原則,即便講述或散佈之事,無法證明為真,但只要非屬捏造新聞的惡意而有所依據,就可免於刑責。故金融時報的記者,既是根據退職者口述,自非屬惡意,至於其他媒體或個人的轉述,也屬有所本的善意,就算被提起誹謗告訴,也不會成罪,凸顯台灣的可貴。

(作者為真理大學法律系所副教授兼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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