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評「兩顆茶葉蛋九萬元」判決

◎ 邱綉緹

一超商店員因偷吃兩顆茶葉蛋,經店長提告,被判業務侵占罪,減刑三個月後得易科罰金九萬元。此案除遭議論:一顆茶葉蛋價值四.五萬元,不遑多讓可能剝奪生命的酒駕罰金!值得深思的是,該店員偷吃兩顆茶葉蛋的行為,並不是重大犯行,這個判決的確不符合一般人法律情感而「情輕法重」,而論罪科刑也與法律不符:

一、本案應論刑度較輕之「竊盜罪」:法官認為該店員任收銀及整理檯面、貨品上架等工作,係從事業務之人而持有店內之貨品,竟偷吃其業務上持有之茶葉蛋,是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並易持有為所有,故觸犯業務上侵占罪。但所謂「持有」,不論「單獨持有」或「共同持有」,均須有持有支配之意思及事實上之持有支配(即現實的管領支配力)。故刑法學者林山田教授認為:因僱用或工作關係對於他人之物有支配力者,在刑法上可否認定為共同持有人,應就各種情況而判斷,例如在小店或中小型商店之店主,自己亦在店中工作,對店中貨物貨款有現實的管領支配力,為單獨持有支配關係,則在此店中工作之店員對其有事實管領力之物等無掌控支配力,故並無共同持有關係(各論)。本案中,既有店長掌控監督店務,該女店員對該茶葉蛋並無共同持有支配關係,其偷吃行為,僅屬於擅自取走貨物而破壞店長對該茶葉蛋的持有支配力,故應成立竊盜罪,而非業務侵占罪。

二、本案縱屬竊盜仍「情輕法重」,其情形特殊更有減免其刑必要:法官於其科刑時已援引大法官解釋等意旨,認為本件情輕法重,應再更減其刑,不無灼見。然而,既查得該店員經濟狀況貧寒,領有重大傷病卡等情狀,衡量其未支付金錢之偷吃動機,如為滿足其貪婪好吃之口慾,應會選擇其他價高味美之食品,而非價值區區九元之茶葉蛋,則,是否為了填飽肌餓,始忍不住偷吃果腹。果真如此,基於人性尊嚴,雖該店員無法真誠坦白犯行,除為實在人性之常,卻非至惡而不可悛改而不得憫恕從輕量刑。尤其,現今生活在貧窮線下之貧困弱勢族群,往往是無力獲得所需的最低生活水準,支出難以應付。如不能因其基於基本人性尊嚴之犯罪情節獲得憫恕從寬量刑,縱以如此之徒刑一日折算一千元之易科罰金,對此等人而言仍是雪上加霜,更陷貧困泥沼而難以脫困,也難以達到刑法教化矯正目的。

(作者為臺灣貧困者扶助協會秘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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