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育卉
關於三立播出二二八專題部分畫面引起爭議一事,可看出新聞台引用資料畫面不夠謹慎、查證過程有所疏漏的通病;但若批判其「移花接木」、「具特定政治立場」,恐怕又過度引申。
從傳播相關法規的層面來說,大法官釋字第五○九號認為,為維護言論自由,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換句話說,三立在此事件當中,若提出其有相當理由認為該畫面為史實,便未觸犯刑法。
三立在新聞專業與倫理上的失守,該受到嚴正的譴責,但將它打落作「記者自拍黑道」、「趙建銘賣鑽石」等媒體造假事件,則又偏離了焦點;另外,其他媒體或政治人物若不分青紅皂白便肆意撻伐,則吃上誹謗罪官司的恐怕是自己。
(作者為廣電基金執行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