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禾原
據報載,前總統馬英九日前於研討會中,拋出我國現行的半總統制,總統與行政院長權責區分不易,未來可考慮把行政院合併到總統府,由總統兼行政院長職權,讓總統去立法院受監督的建議。
這樣的說法,如未大幅度修憲,在現行憲法下,明顯是行不通的。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19號解釋說得很清楚,在行政院長由總統提名、行政院對立法院決議之事項移請覆議時,須經總統核可等憲法規定下,總統與行政院院長兩種職位互有制衡之作用,當然不能由同一人兼任。
因此,精確地說,推測馬前總統的建議,應該不是由總統兼任行政院長,而是藉由修憲建立一個「總統要對國會負責的總統制」。
但要知道的是,總統制的精神就在於貫徹行政權優先,總統直接由人民選出,也只對人民負責,根本不須對國會負責,國會也無法讓總統下台;且在覆議制度下,總統甚至只要掌握國會三分之一以上的少數,就可以否決國會的法案。馬前總統所謂對國會「負責」,意欲何指,令人困惑。
如果所謂的負責,只是單純出席國會,國會無其他可抗衡總統的手段,那就是典型的總統制,「負責」的點在哪?
又如果所謂的負責,除了出席國會,國會還有其他手段可以杯葛總統(例如調高覆議門檻,減弱總統法案否決權),那就偏離了總統制下行政權優先的精神了,恐怕只是再創造另一個四不像的憲政體制,如此一來對我國的政治困局又有何助益呢?
(作者為執業律師,台北市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