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陳慶懋
近日因「淡水河北側沿河道路」環評所引發的爭議沸沸揚揚,開發單位新北市認為此道路已避開紅樹林保留區,台二線瓶頸所在之竹圍路廊將因新闢道路而有所紓解;然有環評委員認為,此案若要通過,應將淡北道路更改為單線車道,並設為公車專用道,以鼓勵居民改乘大眾運輸工具為方向;另有委員提出,淡海新市鎮必須達到在地就業與自給自足的條件,方有討論闢建此路的必要。
依據環評法第一條:「為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藉以達成環境保護之目的…。」另參酌同法對於環評說明書應記載事項的規定,可了解環評制度的目的在於預防、或減輕開發行為對於環境所產生有害的影響,故而該法方要求開發單位須提出「環境影響預測、分析及評定」、「減輕或避免不利環境影響之對策」等報告與承諾。
因此淡北道路環評的焦點,應著重於此案對於淡水河沿岸生態與古蹟、紅樹林保護區、新闢道路沿線居民生活品質等,是否產生不利影響,若是,則預防與減輕措施為何,以及相關措施又能否達到預期之效果。
然而目前環評委員提出的相關意見,包括應鼓勵民眾轉乘大眾運輸工具、新路的闢建將造成塞車點的轉移等等,應屬地方政府權責之交通政策改善建議,實非屬環評會議所欲做成同意開發與否的審議事項,更遑論對於淡海新市鎮的開發與產業發展方向討論。否則,單一道路的環評審議案件,卻溢出環評法規所劃定的審議界限,除產生與地方制度法關於地方自治事項的扞格,亦無異讓環評會議成了太上決定機構,握持了所有地方政府政策與開發案件的准否權力。
(作者為文化大學新聞系助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