晴時多雲

自由廣場》催生共/兼益公司專章立法

◎ 方元沂

我國「共/兼益公司法專章」立法,去年六月28日在立法院政黨協商時附帶決議:「有關共益公司、兼益公司及社會企業等,請經濟部於本法修正後一年內,針對究係於公司法定專章或以制訂專法方式納入,進行評估」。這議題在將近一年的發展和討論下已更趨成熟,不論是行政部門和立法部門都對共/兼益公司的立法,都抱持開放支持的態度。甫於上週四在文化大學舉辦的「2019社會創新入公司法」跨國研討會中,共/兼益公司的立法更獲得美國德拉瓦州、義大利國會議員遠距參與及國內與會產、官、學界熱烈的討論和支持。

源起美國的共益公司(Benefit Corporation)目前已有34個州及義大利、哥倫比亞等國家具有此種公司的組織型態,其與G8影響力投資工作小組所提出的兼益公司(Profit with Purpose company),兩者有著相同的理念和元素,目的是建立以信念、價值與繁榮獲利共存的商業經濟模式,透過商業和創新來解決社會和環境問題。

共/兼益公司提供了一種新的公司組織型態選項,可以是一人或多人股東,可以是家族閉鎖或大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可以是自己經營或委由專業經營團隊管理,重要的是要藉由一部分的經營獲利目的(取得穩定營收自給自足)去支持另一部分公益目的(回饋非營利組織或研發採用環境友善的原料等)。藉由將前述獲利與公益的共/兼益目的寫入公司章程,之後公司經營者忠實執行此共/兼益目的,並對主管機關和社會大眾負起資訊透明和揭露責任(透過符合民間公正組織或法定最基本標準的共/兼益報告書說明公司如何執行共/兼益)。在此同時,社會大眾藉由揭露報告,了解並評估公司是否值得消費者力量和耐心資金進一步的支持,讓好的共/兼益公司獲利,並使其得以投入更多資金去實現照顧社會和環境的公司目的,創造出良好的市場生態體系。

共/兼益公司法專章屬於組織法,與社會企業發展條例專法等作用法不同,因為共/兼益公司法沒有稅賦上的減免或政府政策獎勵,又兩者不會互相排斥,且可相輔相成(未來社企專法可以決定必須在何種組織型態及限制條件之下才能獲得政府的優惠或補助,而共/兼益公司提供了一個必要的信任基礎)。共/兼益公司法專章提供一種新的公司組織法律位格選擇,讓社會創新創業者,可以在政府最低密度管控下,透過資訊透明自律、公平競爭,以市場機制實踐公司自己的信念及價值和對社會環境的承諾。期待今年台灣能正式通過「共/兼益公司法專章」立法,為台灣開展商業利益與社會環境幸福共好的社會創新經濟!

(作者為中國文化大學學務長)

不用抽 不用搶 現在用APP看新聞 保證天天中獎  點我下載APP  按我看活動辦法

已經加好友了,謝謝
歡迎加入【自由評論網】
按個讚 心情好
已經按讚了,謝謝。

編輯精選

載入中